中共中央、国务院5日对外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这份9000多字的重磅文件,未来会对户口、土地、收入有何重要影响?
户口: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
《意见》设定“到2022年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消除”的目标,并要求“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
数据显示,截至2018底,仍有2.26亿已成为城镇常住人口但尚未落户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其中65%分布在地级以上的城市,基本上是大城市。因此,需要推动大中小城市放开放宽落户限制。
根据《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II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I型大城市要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超大特大城市要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大幅增加落户规模、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5月6日,国家发改委据此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提问
哪些人是重点群体?
发改委规划司司长陈亚军表示,解决农民工的落户问题首先是坚持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存量优先指已经在城市长期就业、工作、居住的这部分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举家迁徙的,还有新生代农民工,以及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这些重点人群才是落户的重点,而不是说片面的去抢人才。城市需要人才,但是更需要不同层次的人口,绝不能搞选择性落户。”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户籍制度改革要惠及各个阶层,不能搞选择性改革,只盯住所谓高端人才。要把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作为重点落户群体。
同时,消除城市落户的限制并不是放弃对人口的因城施策。陈亚军指出,超大城市、特大城市要更多的通过优化积分落户的政策来调控人口,既要留下愿意来城市发展、能为城市做出贡献的人口,又要立足城市功能定位,防止无序的蔓延。个别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还是要严格把握好人口总量控制的这条线,合理疏解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引导人口合理的流动和分布,防止“大城市病”的发生。
土地: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
村民代表领到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意见》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若干举措,包括三大方面:
1、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加快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2、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
3、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发改委规划司城乡融合发展处处长刘春雨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不能突破,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要严格守住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不能把集体所有制改没了、耕地改少了、农民利益受损了。要以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为底线,绝不能代替农民作主,不能强迫农民选择,要真正让农民得到改革的红利。
收入:统筹提高四个方面收入
如何真正实现让农民富起来,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
《意见》提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持续缩小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统筹提高农民的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四个方面的收入。
1、工资性收入:规范招工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就业歧视,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
2、经营性收入:既要完善财政、信贷、保险、用地等政策,降低农业成本、提高农业收入;又要提高职业农民技能,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筹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
3、财产性收入:要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完成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并且把经营性资产量化到集体成员,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4、转移性收入: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健全生产者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基础上,探索建立普惠性农民补贴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