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秉志 左坚卫(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公布(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3条明文规定,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上述《意见》中加强对非公有财产刑法保护力度的内容作出了积极回应和细化。这是我国依法保护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新精神,应当及时研究,加深理解,确保在刑事司法中落到实处。
实际上,我国刑法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非公有财产的保护,具体包括:一是在刑法典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保护非公有财产的内容。如刑法典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二是在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设置了许多对公私财产予以同等保护的罪名。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三是在刑法典分则中规定增设了不少旨在保护非公有财产的罪名。如1997年刑法典增设了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这些罪名都是1979年刑法典没有的,主要保护对象都是非公有财产。
四是修改了某些罪名,对非公有财产与公有财产进行同等保护。例如,将原来的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对破坏不同所有制企业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均纳入惩治范围。
五是通过发布刑法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加强对非公有财产的保护。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专门就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主体范围进行解释,明确指出包括任何单位、个人,从而实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主体平等保护。
尽管我国刑法已对非公有财产给予多方面的保护,但是,保护效果尚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反思。立法上,存在对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的保护不平等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缺失、立法不明、区别对待等;在司法上,存在对非公有财产刑法保护不重视甚至非法侵犯非公有财产等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有必要采取以下六个方面的举措:
第一,坚持对不同所有制财产予以平等保护的原则,修改或者废除刑法中对非公有财产不平等保护的规定,补充完善保护非公有财产的规定。有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以及宪法及其他法律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保护政策的不同表述,决定了对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不可能实现平等保护。这种观点是对有关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应当纠正。应当通过增设罪名弥补缺失,通过补充立法明确模糊地带,通过修改立法纠正现有的歧视性规定。
第二,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已经发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民营企业刑事错案冤案。司法人员应当改变观念,树立对非公有财产平等保护意识,从根本上改变对非公有财产的歧视心态。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
第三,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刑法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涉罪案件。对于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区别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
第四,严格规范涉罪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应当进一步细化对涉嫌犯罪的非公有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对涉案非公有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第五,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第六,加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力度。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9日 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