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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和《福建方案》)。25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对这两份文件进行了解读。

  上下联动: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相结合

  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制度体系尚不健全,体制机制瓶颈亟待突破,迫切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相结合,开展改革创新试验。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表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树立正确改革方向,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将各项改革决策部署落地,加快推进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

  在张勇看来,《意见》首先贯彻落实了中央的决策部署。选择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开展重大改革举措的创新试验,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和有效模式,可引领带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另外《意见》还充分发挥了地方首创精神,“试验区建设将注重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把中央决策部署与各地实际相结合,鼓励地方多出实招。”张勇说。

  试验区是承担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试验的综合性平台,就一些难度较大、确需先行探索的生态文明重大制度开展先行先试,比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主体功能区制度、“多规合一”、生态环境监管机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

  破除藩篱:统筹推进各类试点示范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设立‘试验区’体现了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求。”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院长王毅认为。

  王毅说,与此同时,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改革任务却出现“部门化”“碎片化”现象,例如存在各类缺少相互协调的基于部门授权的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区”。因此,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生态文明改革事项的协调成为今后的重要任务。正基于此,《意见》提出了“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思想,集中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意见》严格规范其他各类试点示范,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再自行设立、批复冠以“生态文明”字样的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基地等;已自行开展的各类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到期一律结束,不再延期,最迟不晚于2020年结束。

  《意见》把试验区定位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综合“试验田”,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实质性支撑。“应该指出的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具有相当大的复杂性和难度。”王毅说,许多制度还与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授权有冲突。一些生态文明制度设计存在研究基础不足、操作条件复杂、相互协调不够、运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不可能仅仅通过个别“试验区”解决所有问题。

  对于上述这些困难,国家发改委体改所循环经济研究室主任杨春平表示认同:“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深层的体制机制问题。”但他表示,设立试验区就是为了探索解决困难的路径,“试验区可以聚集改革资源,全方位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创新试验,允许试错、包容失败,推动改革任务取得重大进展。”

  尊重实际:考虑不同区域的发展阶段和差异

  从这次与《意见》一同颁布的《福建方案》看,涉及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环境治理体系等6个方面26项的制度创新,充分体现了国家试验区试验的重点。

  张勇表示,定位准、目标明确是《福建方案》的亮点。“将福建实际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需求相结合,确定了福建试验区的4个定位,即国土空间科学开发的先导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先行区、环境治理体系改革的示范区、绿色发展评价导向的实践区。”张勇说。同时,《福建方案》提出了2017年和2020年试验区的制度建设目标,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各项目标。

  除福建省之外,《意见》还提出在江西省、贵州省设立试验区。据悉,这两个省份的实施方案正在制定。张勇透露,在福建省、江西省、贵州省设立试验区,主要考虑两点。一是三省均为生态环境基础较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地区;二是三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利于探索不同发展阶段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模式。“这次《福建方案》的出台,将推动福建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勇气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当好‘试验田’,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实现绿色发展、绿色富省、绿色惠民。”

  (本报记者叶乐峰冯蕾本报通讯员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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