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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1+20”政策体系解读:扎实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加快落实财税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全市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我市瞄定保主体、稳就业、扩需求、惠民生等关键环节,出台“1+20”政策体系,概括为1个总体文件即扎实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20个配套文件,包括了8个方面、44条政策措施。为提高政策体系的认可度和知晓率,《廊坊新闻》从今天起推出“1+20”政策体系解读,今天播出:扎实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加快落实财税政策。

           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落实已出台的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对部分市场主体实施增值税减免。 2022年度内,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免征公交客运、道路客运、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加大企业创新税收激励。 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落实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对全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增幅在全省排前10名的县(市、区),按加计扣除新增减税额市县负担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中央和省两级转移支付严格在规定时限内下达; 市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原则上6月中旬前全部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 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 加大财力下沉力度,确保基层平稳运转。

            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使储备项目尽快转化为实施项目。 加快专项债券申报发行使用,确保6月中旬申报发行完毕,同时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 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 加快谋划一批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扩大储备项目规模,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零售、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鼓励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免除资产抵质押,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 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支持力度。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项目由6%—10%提高至10%—20%。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

      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 在对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3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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