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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近日,舆论广泛关注“扩中、增低、调高”,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如何理解调节过高收入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不是“杀富济贫”“唯收入论”,不是吃“大锅饭”“养懒汉”?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高收入人群和企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期《理论圆桌会》从多层面、多角度带您全面认识和准确理解“调高”,防止以偏概全、曲解误读。
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韩文秀在8月26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表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要鼓励勤劳致富、创新致富。他强调,共同富裕要靠共同奋斗,这是根本途径。要鼓励勤劳致富、创新致富,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不搞“杀富济贫”;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社会向上流动的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的机会;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落入福利主义的陷阱,不能等靠要,不能养懒汉;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等调节的力度,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国家税收政策要给予适当激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起到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
他还强调,中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这个基础上,要继续把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两件事情办好,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普遍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缩小分配差距,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双富裕,不是仅仅物质上富裕而精神上空虚;是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的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同等富裕。【详细】
人民网发表评论文章指出,追求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从“大家都有份”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从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浙江先行先试,探索共同富裕示范区,推动共同富裕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执着追求。当下,无论从主观愿望,还是客观条件,我们都已具备了在新发展阶段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观察共同富裕“路线图”,关键在6个字,“调高、扩中、增低”,即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
文章呼吁,在此过程中,我们鼓励企业,尤其是大企业以更高站位、更大格局,将自身的长远发展融入共同富裕的大场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不少大企业借助改革开放大潮获得发展红利,写下了属于自己的创富故事。越是大企业,越应“取之于社会,回馈于社会”。“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必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这就需要全社会形成促进共同富裕的合力,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共同富裕的目标作出更加积极有为的努力。【详细】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占斌撰文指出,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不是没有差别的同步富裕、同等富裕,不是劫富济贫,不是养懒人,不是城乡和地区差异彻底消失,而是通过共同努力、共同奋斗、共同发展来共同分享整个国家进步的成果,也就是全民富裕、全面富裕、共建富裕、逐步富裕。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总是会有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先富起来,总是会有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处在一个相对落后的状态,那么先富起来的人和地区,就有责任来帮助后发展起来的人和地区,形成先富带后富的前进局面。在做大“蛋糕”的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文章指出,要通过深化相关制度改革增强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初次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分配秩序和分配结果,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直接的重要影响。一是合理安排劳动、财政收入等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发挥财税和金融资源的调配作用,稳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二是完善工资形成和增长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营造全社会崇尚劳动、勤劳致富的社会风尚。三是通过改善创业环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出多样化的理财工具等,拓展居民收入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四是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合法致富,促进各类资本规范健康发展,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五是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研究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计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
文章强调,要通过深化相关制度改革加强再分配的调节性职能。一是完善税收制度,包括完善税种、合理确定各类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完善收入和财产的个人申报制度和税收监管制度、严格税收执法等。二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构建以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模式。三是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突出重点并加强薄弱环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四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兜底救助体系、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五是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完善有利于第三次分配的法律和法规、有效的民间组织监管机制、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制度,积极发挥第三次分配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文章指出,要通过深化相关制度改革增强配套制度的保障性职能。共同富裕离不开分配起点的公平化、分配秩序的有序化、城乡区域发展的协调化,是各主体、各层面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发展状况合力作用的结果。保障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涵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包括公平教育制度、充分就业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公平竞争机制、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普惠金融制度等。保障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对于分配秩序、分配格局等具有重要影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详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室主任、研究员曾铮撰文指出,共同富裕是一个动态的长期发展过程,需要一系列政策和一揽子举措来促进形成和加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要协同和统筹好政府功能和市场机制,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推进高质量发展,为共同富裕创造良好条件、奠定坚实基础。要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共同富裕,需要科学谋划、稳步推进、久久为功,关键要把握和处理好政府功能与市场机制的关系;要进一步优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初次分配领域,发挥着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和夯实共同富裕物质基础的作用,为共同富裕提供基础保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发挥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在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领域强化政府调节和引导,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文章强调,要完善市场机制,形成各类主体平等对待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竞争不公平是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必须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公正监管、诚信守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国有企业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推动规则等制度型开放,推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文章指出,要调节行业间收入分配。从抑资本、管行业、调税收等方面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进行管理,避免行业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妨碍国民收入分配的优化。一是从金融体系监管和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等方面,重点防止数字经济领域和平台经济领域的资本无序扩张,推进行业反垄断,避免寡头经济对行业收入分配造成的负面影响。二是强化重点行业管理,加强对不合理的资金进入金融和房地产领域的行为监管,推动金融、房地产等行业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三是注重行业税收调节,适当调高部分奢侈消费品和专营产品的税率,逐步降低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四是建立健全促进农业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健全农业补贴制度,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详细】
亟需以企业和个人为参与主体的第三次分配来帮助实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
中国经济网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撰文指出,收入分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相比,三次分配在概念内涵、分配参与者和分配价值取向等方面有鲜明特点。早在1994年,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就在《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中提出“三次分配”。他表示,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可称为“第三次分配”。学习时报在2020年1月刊载的《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一文中指出,“第三次”并不是指在时序上一定要发生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后,实践中三者是互相交错并行不悖的;有的志愿劳动与初次分配同时发生,有的捐赠发生在再分配之前而获得税收减免。
文章指出,要进一步扩展第三次分配的范围,增加个人捐赠的规模和总量,将潜力发挥出来,还需要制定好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表示,我国公益事业已经到了快速发展期,慈善事业也进入爆发期,但是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在如何鼓励第三次分配,特别是在把第三次分配做大方面,还缺少相应的经验,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看看它们如何在政策上,特别税收优惠政策上,鼓励人们更加有愿意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未来这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苏京春表示,以财政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环节,虽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兼顾公平的作用,但还是不够,亟需以企业和个人为参与主体的第三次分配来帮助实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在慈善法制建设方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杨思斌认为,在立法上,要整体看待慈善法制规范体系,并与其他法律有机衔接、相互支持;在执法上,应当把慈善组织的数量、设立便捷程度、执法机关的服务及慈善活动效果等纳入慈善法执法评估中。【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