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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讲坛】李龙:全面依法治国这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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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在建党96周年前夕,我们邀请法学家、武汉大学资深教授李龙梳理全面依法治国这五年的成就,以飨读者。本次讲座由光明讲坛和珞珈讲坛共同举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于1999年载入了国家宪法。特别是5年前的2012年,党的十八大宣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于2014年召开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提出并实施司法改革190多条措施。历史证明,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举,是新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里程碑。事实验证,依法治国是治国之道、强国之路、兴国之本。尤其是全面依法治国这五年,更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结论。
  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三者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原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始终贯穿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条主线(以下简称“三者统一”)。它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也是“中国方案”的基本经验,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原则。
  一个国家,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几乎都有一个治国方略,并同时确立与之相应的总原则。如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天下大乱,诸子百家纷纷提出自己的主张:儒家倡导“德治”的治国方略,其总原则是“仁爱”;道家的治国方略是“无为而治”,总原则是“道法自然”;墨家的治国方略是“人治”,总原则是“兼爱”;法家的治国方略是“以法治国”,总原则是“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从商鞅变法开始,秦国采用法家学说,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经历140余年几代人的努力,终于使秦国由弱变强,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尽管后来因其实施严刑峻法和倒行逆施,导致秦王朝的灭亡,但其实现中国的统一,自然与法家的治国方略和总原则有关。我国自1997年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随之就逐步形成了“三者统一”这项总原则,通过十六大、十七大和十八大的全面贯彻,我们认识到,“依法治国”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治国方略,“三者统一”是适应这一治国方略的总原则。
  第一,党的领导是“三者统一”的基础和根本保证。历史证明,党的领导是“三者统一”的灵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历史发展的科学结论,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和现实的选择。党的领导从三个方面为“三者统一”提供保证:制度保证、人才保证和物质保证。党领导的三大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为“三者统一”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本质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主体地位是国体和政体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还有自治民主与谈判民主。因此,我们必须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两个基本政治制度。
  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经过20年的实践,依法治国进入全面推进阶段,业已成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式,并逐步演变为人民的主要生活方式,成为全国人民的行为准则,使法治真正成为“规则之治”“良法之治”“公正之治”“控权之治”“人权之治”和“文明之治”。
  总之,“三者统一”是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必须坚持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为实现伟大民族复兴而一致行动。
  依法执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针。2002年,党的十六大科学地阐明依法执政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十六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执政提到战略高度,强调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依法执政在依法治国中的特殊地位。
  依法执政的基本形式可以概括为: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公正司法;带头守法;引导护法。至于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大致包括六个方面:党组织及时向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各级领导岗位推荐人选,供权力机关审核并选举或任命;及时正确处理党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听取他们汇报工作,从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加强对他们的领导;及时制定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提出和下达各个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带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共筑中国梦;引领与促进国家机关转变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及时查处腐败分子,把公共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腐败分子不能腐、不敢腐和不要腐。
  依法执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针,也是依规治党的总方略,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导向。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论断,既是哲学社会科学的价值立场,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逻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是治国理政的总导向。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就职那天起就明确宣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国宪法铭刻“为人民服务”五个大字,既是人民政府的宗旨,也是依法治国的准则。为了人民,不断改善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幸福指数不断上升。我国GDP总量已位列世界第二,国家有必要也有能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且不说早已人民当家作主,在经济上也开始富起来。
  控制权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权力不加控制,就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依法治国,从某种角度讲,就是依法治权。从历史上看,控制权力是法治的初衷,因此,法治也是“控权之治”。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控制滥用权力、反对腐败方面取得的成效是极为显著的。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提出和阐明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科学命题,并将它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它是一个纲领性的概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生动地反映了法治中国各个环节规范化、有序化的程度,彰显了法治的严谨、协调与和谐的状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六大要素构成,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公正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规范体系是基础,包含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当然,更要公正司法,使人民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入研究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探究其科学结构、核心内容和关键要素,是法学界、法律界和全国人民的重要使命。
  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价值。人权,就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人权,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颁布了有关人权的立法。新中国成立后,在宪法中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又在宪法中确认了“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又取得重大进展。2016年12月,习近平主席致信祝贺“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开幕,明确揭示了中国特色人权观的基本内涵:“多年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特别是,习近平主席2015年在联合国大会和2017年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先后两次提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这个构想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显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开创了人权事业的新时代。至于中国内部的人权事业,更是硕果累累,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特别是人权的法治保障,更是震动世界,仅司法改革就有190多条,《刑法修正案(九)》《民法总则》相继颁布,这些都彰显了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价值。
  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探究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世界文明的历史上,治国理政的方式或形式众多,诸如礼治、德治、共治、帝治以及哲学王之治和无为而治等等,但概括起来,无非就是人治与法治两种,而事实证明法治是最好的方式。
  法治之所以是治国的基本方式是因为:首先,它是规则之治,对事不对人,不受私情的约束;其次,它是众人之治,无疑优于作为一人之治的人治或作为多人的精英之治;最后,法治有统一的规范标准,也就不至于因标准不一而混乱。这些道理早已有人说过。更重要的是,法治是治国之道。第一,法治研究的是治国之“理”与治国之“术”以及治国之“力”。法治是良法之治,是公正之治,法治讲理,以理服人。第二,法治作为治国之道,重点是“治吏”,对公共权力实行有效管控,对“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约束,既要有效地保证其行使职权,为人民谋福祉,又要及时防止其滥用权力,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严守“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有效地防止公权力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第三,法治的方法灵活多样,正确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手段解决问题。当然,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法治作为治国之道,还研究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研究国家结构。正因为法治研究和实施国家最基本的问题,所以法治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便成了人类的共识,只是阶级本质、价值取向、使用手段有根本区别。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亦即全面依法治国是世界上独有的,也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治国理政基本方式。
  同时,依法治国也是强国之路。历史告诉我们,闭关锁国没有出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使国家富强,而任何改革都必须与法治相结合,它们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保障国家的腾飞。古今中外,国家的强大都是变法(又称改革)实现的,如管仲在齐国为相,实行变法,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第一霸主。秦孝公任用商鞅为“大良造”,主持变法,使秦国由弱变强,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最终统一中国。还有日本“明治维新”,美国“罗斯福新政”,都是通过变法摆脱困境走向强大的。因此,依法治国不仅是治国之道,也是强国之路。
  正因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所以其他方式如善治、共治等只能起配合或辅助作用。有人说善治是比法治更高的治国形式,或者把善治说成良法加法治。我们说这值得研究,因为良法是法治的基石。善治所有的治理形式几乎都包含在法治之中。我国古代就有“善法”之说,因此,善治是法治的高级阶段,善治就是成熟的法治,善治者,良好的法治也。党的十八大已确定法治是基本方式,必须遵循。在法治之上不应该也不可能有更高的治国方式。
  党法关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党法关系实质上是法治与政治关系的集中反映。世界上没有无政治的法治,尤其是当今世界,离开政治的法治是根本不存在的,就是西方法学家特别是公法学家也认为公法不过是复杂的话语体系,公法领域的争论只是政治论争的延伸。国际斗争的历史证明,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种法治道路中都包含着一种政治立场。我国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上的理论成果,我们构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因此,党法关系是一个相互依存、高度统一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因为法治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法律,党自身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党大还是法大”实际上是个伪命题。从法的制定、执行和司法来看,党的领导与法治是不能分开的,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提出这个问题不是曲解,就是对党法关系存在糊涂认识。
  “权大还是法大”是个真命题。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因为它根本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那么“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因为确实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第一,个别人滥用国家权力,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第二,不理解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一般讲,公共权力是由法律规定的,如各级政府的权力便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法律既规定权力的范围、内容和行使权力的程序,还规定行使权力的原则以及行使权力的责任。凡是违法或超越法律行使权力,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甚至受到法律的处分。第三,少数人甚至叫喊:“我的话就是法”,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滥用权力,权大于法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是错误的,是国家不容许的。所以我们说,法大于权,要把权力关进法律规定的笼子里。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具有权威性,它是各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全国人民必须遵循的行动准则,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当然,我这里讲的权是指各机关的职权,而不是国家主权,因为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在这里法律还得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它的实现。因此,“权与法”中的权力是指超越法律滥用权力的“权”,而不是依法行使的“权”。本来,国家权力与国家法律是统一的,是相互依存的,相互保障的。由于有滥用权力的情况,所以要把权力关进法律笼子里。
  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方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起关键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有段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其中的道理确实深刻,值得借鉴。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整个社会的堤坝就要崩溃,社会公正就要受到广泛质疑,对依法治国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注意了这个问题,尤其是四中全会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并落实改革措施190条,其中引人注目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制度;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立司法责任制度;实行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确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确定排除非法证据制度,……等等。
  近两年来,我国的司法体制与机制改革取得巨大成就,仅平反冤假错案就有多件,释放了因证据不足长期关押的人员多名,受到了广大人民的支持与欢迎,特别是被平反和被释放的人员不仅获得自由,而且还得到了赔偿。这些迟到的正义虽然有些不尽如人意,但仍然是种正义,是一种安慰和补偿。当然,通过总结教训,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将避免发生。司法机关的重大改革和转变,大大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在今年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投票中,司法机关的满意率大大提高,人民对司法的公信力大为提升。
  司法是法治的重要指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最后环节,必须坚持与完善。要认真落实各项司法改革,建立各项司法制度。当然,更重要的是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维护者、执行者,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谋划
  用新发展理念引领依法治国全过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不仅实现了党对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升华,而且标志党治国理政理论的新飞跃,因此,我们必须用新发展理念引领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在创新上,这对依法治国极为重要,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在理论上创新,当今的任务就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法治体系。在制度上的创新重点确立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在实践中的创新,就是建立各项司法责任制度。至于协调,这本身就是法治体系运行的基本要求,要由过去只重视互相配合,向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方面转变。开放、共享更是法治系统论的生动体现,法治的最终目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尊重与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现阶段来看,法治就是要从每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人民对法治的期望。当然,正义既有程序正义,也有实体正义,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实现两个正义,并为人民所共享。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话语体系。学科的话语体系是一个学科的生命,直接关系该学科的基础理论建设,不仅直接反映该学科的水平和发展趋向,而且关系该学科走向世界的途径。一个独立的学科话语体系是知识生态的首要部分,因为学科的知识存量往往是通过话语体系表现出来。因此,学科的话语体系是极为重要的,正如国家一样,一个没有独立话语体系的学科,势必失去在学术上的话语权,失去学术论证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所以,我们法学学科必须开始构建本学科的话语体系。
  事实上,我国在构建法学学科话语体系上已经有三次尝试。第一次是1949年,面对蒋介石提出“和谈”的要求,毛主席提出了“八项条件”,其中第一条就是“废除伪宪法”,第二条就是“废除伪法统”。《解放日报》还专门作了解释:法统就是伪法律体系及其法律知识,并建立新的革命的法统与法律意识,开启建立法学话语体系第一次尝试。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正式颁布,并且在新中国建立后执行,明确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人民政府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其中便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意识。第二次尝试是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党的执政方式开始转变,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作了准备,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起了关键作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第三次尝试,应该说是正式构建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对治国理政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发挥巨大作用。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合理借鉴世界法治文明,认真总结和提炼中国的法治实践,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这就要求:第一,从我做起,研究中国问题,做中国文章;第二,不断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总结中国依法治国实践,并升华为理论;第三,不当西方学者的“搬运工”,合理借鉴,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第四,认真合理吸取本土法律文化;第五,吸收时代营养,将民族特色与现代文明有机结合。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坚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有14亿人民的共同奋斗,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引,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将越走越宽广。
  (李龙:1937出生,湖南祁阳人,195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马工程重点教材审议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以及法学教育。2012年获评中国法学会“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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