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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单位要用好“理事会”

  作者:江苏文化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方标军;江苏省社科院区域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丁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

  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激发文化事业单位动力和活力的关键举措;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必要途径;是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标识。在理事会架构下深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机制改革创新,笔者建议:

  完善顶层设计,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文化法制建设是保障公益性文化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基石。我国目前进行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依据的主要是中央编办2012年印发的《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但因其制定时间较早,缺乏实践探索,有些规定与现行政策不相吻合,亟需进行调整。由于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期,一些探索已涉及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层面的管理制度,基于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要求,需要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以法律或法规形式作原则规定,以规章形式进行具体规范;在明晰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对产权制度、破产制度、监管制度等均应作明确规定,使公益性文化事业各项改革活动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促进政事分开,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建立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转变政府职能,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需共同推进、相互促进。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关键需要政府下放对文化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权限,全面推进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经费保障等制度改革,充分保障事业单位人事、财产管理和业务开展的自主权,避免造成理事会决策无法实施、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的局面。但政府同样需要强化对文化事业单位的宏观管理,可以作为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活动的保证者通过委派理事,参与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促使事业单位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

  实现共同治理,积极发挥理事的决策监督作用。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是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内容。理事会成员来自方方面面,大多为社会贤达,充分发挥理事的作用至关重要。建议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理事会架构,减少管理层出任理事的名额,提升服务对象、专业人士理事的比重,制定公开透明的理事委任准则和筛选机制,以保证理事会成员结构的多元性、来源的广泛性和公众的参与性。清晰界定理事会与各方职责关系,结合每位理事的特点,制定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理事作用的工作计划,对积极履职、贡献突出的理事予以表彰,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真正为事业单位支高招、出妙计、解难题,逐步实现共同治理。

  围绕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障护航作用。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党组织的保障护航作用主要体现在,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为理事会和管理层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在南京图书馆的试点工作中,把理事会、管理层和党委会放到一个共同的框架下,党组织的领导作用通过参与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间接体现出来,是探索党组织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机制改革中重要地位的积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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