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斌
【摘要】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意的产生、融资困境的解决等提供了良好的发展途径。文章探索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实施现状,梳理了众筹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积极影响,归纳其在商业发展、立法、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制约,针对问题提出发展策略。
【关键词】文化产业 众筹模式 创新 融资困境
【中图分类号】B82-53 【文献标识码】A
“众筹”根据其字面意思来看,“众”即大众,“筹”即筹资,众筹即面向大众的筹资,指利用“团购+预售”的方式,在社区网络群体中进行筹资。众筹主要是利用了网络社区传播的特性,将其创意产品面向大众公示,从而获取网络大众对其产品创意的支持,进而获取到有效的资金援助。当前,随着我国文化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趋势,而众筹模式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树立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成为众筹平台和文化创意产业共同进步的一种有效结合模式。
有关文化企业众筹发展模式的研究
当前国内外的学者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众筹发展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其研究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文化产业众筹模式的内涵、特性,文化产业众筹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众筹在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中所产生的巨大贡献,利用众筹平台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等。例如,张瑜(2014)对众筹模式下文化创意产品市场的体验过程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了众筹模式的起源以及众筹模式对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起到的积极意义,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如何利用众筹平台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对策,即一是深度挖掘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背后的创意背景,二是利用众筹平台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宣传途径,三是利用众筹的群体特性,挖掘文化创意产业的目标受众。胡慧源(2015)对众筹模式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指出众筹融资背景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三个方面的挑战:第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所面临的受众群体具有分散性,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当众筹项目向受众群体所公开时,众筹能否成功还受到大众群体素质高低的约束,国内文化创意产业众筹的氛围还需要进一步在大众群体意识中进行提升;第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项目众筹时,众筹平台需要对众筹项目进行评估,但是目前我国众筹平台还未形成一个规范的行业标准体系,众筹项目容易被其他文创项目所模仿或盗用,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未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第三,我国互联网监管机制还有待提高,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众筹平台的监管还处于较弱的状态,我国大多众筹平台还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管,法律法规建设还处于空白状态,很多文创项目难以在众筹平台上获取有效的资金支撑,众筹过程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还不健全。张嵘(2015)提出了众筹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发展对策,一是从政府层面上加强众筹平台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支持,从政策上引导众筹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资金支撑;二是从立法方面构建我国法律法规对众筹平台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立法依据,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保障;三是我国文化企业自身要增强众筹项目的文化创意性,激发大众的参与活力;做好资金筹划,确定合理的筹资额和资金使用进度;积极与大众进行沟通和交流,获取大众对企业文化创意众筹项目的支持。
由此可见,国内外学者在关于众筹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研究中,对众筹的概念、众筹发展面临的挑战等方面的研究较多,但是在关于众筹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模式以及对策创新等方面的研究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本文将以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众筹发展模式为研究对象,探索众筹在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积极意义,进而构建有效的创新策略。本文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意义。
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实施现状
众筹模式的出现最早见于2006年,第一个众筹平台名字为Fundavlog,其创立人为美国的研究学者迈克尔·萨利。Fundavlog创立以后成功地为项目发起人进行了有效的资金筹集。但此时Fundavlog仅仅是一个小型的、服务于个人的融资平台,还未形成成型而固定的商业模式。众筹发展到2009年,第一个带有商业特征的众筹融资平台Kichstarter正式运营。Kichstarter实施以后,成功地为一些创意项目获取了有效的资金筹资。自此以后,在Kichstarter的影响下,众筹融资模式在商业领域开始兴起和发展,得到了商业人士的高度关注。此后很多众筹融资平台也开始迅速发展,尤其是2011年以后,众筹模式的增长以翻倍的速度在不断扩展,其中比较著名的有点名时间和追梦网,其运营模式也得到了后期很多众筹融资平台的效仿,而发展至今,大型成熟的众筹融资平台也不断涌现,如中国梦网、众筹网等。
从众筹融资发展规模来看,2011年,全球众筹融资实现金额为14.8亿美元;发展到2012年,全球重融资规模几乎翻一番,达到28亿美元;2014年全球众筹融资规模在2012年的基础上翻了4倍之多,达到120亿美元。而对我国文化产业融资进行统计发现,近几年我国文化产业众筹融资发展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2011年,我国众筹文化项目不足10个,经历了两年的发展时间,2013年我国文化产业众筹项目则已经达到150个之多,2015年我国进入了“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文化产业众筹项目有几千万之多,文化产业融资由2011年的6.2万元增长为2015年的12780万元。由此可见,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发展十分迅速。
众筹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积极影响及其制约因素
当前,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型,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积极影响,同时文化创意产业众筹的发展也面临多种制约因素。
众筹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积极影响。第一,互联网的长尾效应给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发展带来了大量的参与对象。根据工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上半年,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已经突破9亿,为9.05亿人。我国互联网用户规模普及率已达47.9%,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的渗透率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并且随着我国互联网不断普及,互联网技术不断提升,人民对互联网的信赖程度不断提高,互联网资源的吸引力不断提升,这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平台的发展提供了庞大的受众资源。互联网广泛的参与群体,将吸引越来越多的群众参与到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发展模式中来,众筹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目标销售群体。
第二,众筹平台下所形成的网络社交群体有利于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较强的链接信息传播渠道。作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成本低、交互性强、方便快捷等特点和优势。而在传统融资模式环境中,容易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为了有限平衡融资双方的信息,还需要建立一个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双方信息沟通平台,这样融资成本将会大大提升,而在互联网融资模式下,融资双方通过高度透明的互联网信息迅速建立信任关系,众筹融资的融资成本大大降低。而在现有的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模式实施过程中,融资双方均是通过朋友圈的形式将朋友、亲人、熟人等网络群体聚合在一起,彼此之间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并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网络沟通方式迅速吸收其他受众目标广泛参与众筹项目,形成了一个强的信息传播渠道。并且随着一个又一个高质量创意项目的筛选,将会进一步通过网络社区,将更广泛的网络对象吸纳进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模式。
第三,众筹激发社会参与精神从而成为文化创意项目营销创新的驱动力之一。一些理论研究学者证实,大众参与活动的动力分为两种:一是社会动因,另一个为经济动因。社会参与精神是大众参与文化创意项目的重要原因之一。大众之所以通过众筹的形式参与到文化创业项目的资金支撑中,除了获取一定投资回报之外,更多的是投资人希望通过自己的资金支持看到本身所投入的文化创意项目能获得健康的成长和发展,进而获取自身的满足感和成就感,社会参与精神成为其众筹的动力元素之一。同时,由于同一个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投资人之间具有相似的兴趣和品位,他们之间通过沟通和交流,也大大满足了投资者的社交情感和归属感。
第四,众筹平台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需求的释放提供了更好的途径。一方面,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民间资本借贷量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2015年我国民间借贷存量高达11万亿元,但是由于受到国家投融资政策等多方面的严格限制,我国民间投资的渠道非常窄,我国大量的民间资金被应用于非法集资和投机炒作上,这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秩序,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现象,影响了社会经济安全。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我国当前的直接融资体系还不健全,大众创业的主体多是小型企业,特别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其创业主体多是小微企业和个人。企业或个人的规模有限、实力有限,且创业属于初期,前景发展不明朗,小微企业或个人在获取银行贷款方面具有先天性的不足,而我以盈利为目的的银行体系鉴于行业主体的特性,往往拒绝贷款,满足不了大多数小微企业和个人等创业主体的资金需求,造成了我国大部分小微企业或个人在创业过程中出现融资需求困境的现象,而众筹平台的发展为文化创业产业投融资需求的释放创造了有效的条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融资环境。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发展模式面临的制约因素。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众筹模式还处于发展初期,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发展模式还面临多方面的制约因素。
第一,当前众筹模式在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面还存在着多种制约因素,其中最为直接的表现就是立法在众筹模式创新方面的空白和不足。我国立法在文化创意产业众筹方面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约束和要求还不明晰。我国法律规定众筹等几种商业模式的回报方式以捐赠模式或实物回报模式为主,文化创意产业的众筹回报不能以股权、债权、分红、利息等形式而出现,否则就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范围。
由此可见,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债权众筹和股权类众筹中也还存在着很多的限制和法律红线。例如,美微传媒在淘宝出售原始股被立刻叫停,就反映了我国众筹在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的监管问题。另外,我国法律规定众筹项目不能在众筹平台上宣传自己的项目,否则有可能违反未经审批项目公众公开发行股份的法律红线,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而向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也被列为法律红线的范畴,可见,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发展还面临着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的问题。
第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平台发展还未形成良好的商业模式。首先,当前我国众筹平台的收入以佣金收入为主,即根据众筹资金的总额大小获取一定的佣金比例,从而作为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平台发展和完善的资金支撑;其次,以广告收入为补充资金。但是这两种商业办法均是传统性的商业发展方式,这种商业模式的发展效率很低,商业创新不足。众筹平台商业模式问题限制了大众的参与性,影响了众筹项目对大众的吸引力,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受阻。
第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存在被剽窃和模仿的风险。当前我国在文化创意产业众筹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还处于不健全状态。一方面,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争取众筹项目对大众的吸引力。文化创意者总是将创意项目的细节和产品进行详细展示,使投资者能对创意项目进行正确和合理的价值判断,从而有效获取投资者对众筹项目的信任和青睐。另一方面,对创意产品细节的详细剖析,很容易造成创意项目被其他人所剽窃和模仿。这两者之间形成了这种矛盾关系。一般而言,创意人总是与众筹平台之间签订一定的保密协议,众筹平台承诺保护创意项目的创新性,但是一旦被模仿或剽窃以后,创意人的维权成本将大大提升。鉴于时间和成本的考虑,创意人进行维权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较低。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众筹模式发展的创新途径
完善立法,加强政府政策支撑,引导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与众筹的有效结合。2011年,我国第一家众筹网络平台点名时间进入中国,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历程。尽管当前众筹平台发展迅速,但其发展的质量和水平较低,鱼龙混杂的现象十分严重。加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高风险的特质,众筹为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方面还没有发挥其积极的经济支撑意义。我国政府应该首先明确其对文化创意产业众筹模式的积极支撑态度,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逐步发展奠定良好的政策支持基础,激发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主体的创新积极性,营造创新氛围,促进文化创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另外,从立法方面我国应该尽快健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业准入规则和办法,使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发展获得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撑。
明确众筹平台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平台的地位。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历程中,众筹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等模式对应着不同的融资特点。而众筹融资则对应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孵化阶段的特征,对此我国政府必须明确众筹平台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平台的地位和作用。针对当前政策的约束红线以及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我国政府必须将扑朔迷离的文化创意产业众筹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化和标准化,使其尽快走上立法的轨道。我国政府应该结合中国的国情、文化创意产业的特点,在不脱离文化创意产业精神实质的情况下,最终确立众筹平台创意孵化平台的功能和作用,引导民间资本通过众筹的方式向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注入资金,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主体—个人和小微企业发展奠定良好的资金支撑。从而使其在法律框架、行业监管和风险控制范畴之内,孵化创意、激活创意,实现文化创意产业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加强对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发创业者的创意精神。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任何一种创意产品都很容易被其他人所模仿或剽窃,众筹模式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政府必须严格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相关的保护办法和措施,激发创业者的积极性;提升创意者的知识权益,尊重创业者,鼓励创业者,形成“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良好氛围。
综上,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尽管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也表现出了较大的发展潜力和可观的发展前景。众筹的出现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文化创意产业应该积极把握各种机遇,规避众筹在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寻找良好、可持续的文化产业众筹发展模式。
(作者单位:四川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
责编 /丰家卫(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