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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基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明确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集中体现了我们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优势。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上,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强大的治理效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中国国家制度的起源和基础

从制度属性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现代国家的人民主权原则,体现我国国家性质并决定其他制度。作为共和国的政体,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一经宣告成立,就可以创制各种法律和制度,具有政治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其他任何制度如经济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等,都是由人大或经由它授权的机关制定的,具有派生性。

从制度沿革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就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国家政权应当怎么组织、国家应该怎么治理的过程。在近代史上,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都是以失败告终的政治制度尝试。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制度,是人民政权组织形式的探索。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兵苏维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1931年在江西瑞金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闭会期间最高政权机关,其下组建了人民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审计委员会,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原理。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将苏维埃政权改为国民政府下的一级地方政权。边区参议会既是民意机关,也是立法机关,实行“三三制”,创造了“投豆法”“画圈法”“背箱法”等选举方法,被誉为“抗日民主之花”。正是在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制度形成了较成熟的思想。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讲:“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就第一次正式提出中国未来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要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还不具备全国普选的条件下,1949年9月21—30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共同纲领,明确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们的国体、政体就确立了。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正式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建立和完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从制度实践看,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保证了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机活力。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形成一套有效保证能干事、干好事、干成事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体现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巨大优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国家治理制度和治理体系的13个显著优势。其中,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在治理体系中占统摄性地位。而作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领导贯彻到各政权机关的制度载体。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三者真正打通、有机统一起来,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者有机统一”之间的内在一致性,支持和保证人大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的优势和功效,确保在党的领导下,国家治理更加民主、规范、有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导治理体系法治化

治理体系法治化是国家制度实现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必然要求。与一般制度相比,法律具有4个特点:一是普遍适用性。法律在其调整范围内,普遍适用于所有主体,体现公平性。二是程序正义性。法律制度一般经过立法机关三审或二审程序,全程向社会公开,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确保了制定过程具有比较充分的审慎和透明。三是预期稳定性。法律一旦制定,除非被废止或修订,则一直有效。四是强制约束力。相比其他制度执行而言,唯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不执行法律将引起违法责任追究,避免了一般制度的执行短板。增强制度执行力,必须提高制度法律化水平。

根据“关涉大家的事需要得到大家的同意”的现代民主原则,对共同体全体成员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制度须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制定。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全面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同时,由于我国实行立法解释模式,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对自身制定法规进行解释,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相比较下,它们比西方国家议会机关在维护法制统一上承担了更多职责。在治理体系现代化中,要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夯实我们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法治根基。(作者:岳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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