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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伦理与自由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信息交流须臾不离的一部分。但长期以来,我国网络建设缺乏健全的伦理和法律规范,网络造谣等现象时有发生。近日,网信办发言人姜军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传播违法信息。

  有网友担心,网信办整治网络空间,是否同《宪法》第35条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等基本权利相矛盾。这种担忧,纯系出于对《宪法》相关条文和我国网络环境的错误认识。公民的言论自由是自由权的一部分,即任何人发表言论,必须以不妨碍其他公民行使同等权利为前提。网络上流传的各种以假乱真的信息,并非开诚布公地寻求与他人进行平等对话,而是希望通过虚假宣传,让读者形成错误观念,以方便他们渔利。尽管他们同样做出发表言论的姿态,但宪法并不保护这些践踏他人自由、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的行为。从2015年开始,政府对网络生态的整治力度逐渐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不过,令人诧异的是,许多网民依然认为“网络应该绝对自由”。这显然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过于迅猛,法律规范赶不上“变化”有关。但若因法律规范的相对滞后而认为法律需对其听之任之,则无疑是过于想当然了。

  网络空间是人类日常交际行为在网络上的投射。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必须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所谓互相尊重,不仅仅在于尊重对方的人格,更要保证自己提供给对方的是真实的信息,即自己并没有欺骗对方,个人完全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对他人和自我的双重责任,构成人际交往中最基本的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伦理要求,没有理由一到网络世界就不复存在。2月26日,网信办公布了春节期间引发热议的《上海姑娘逃离江西农村》《霸气媳妇回农村掀翻桌子》《东北村庄农夫组团“约炮”》的调查结果,指出三篇文章都是虚构之作。在网信办正式公布调查结果之前,网友们对这些造假行为已经义愤填膺。此类文章风行网络,与网络空间普遍缺乏基本的伦理规范和伦理自觉不无关系。上述事件由于持续时间长、传播范围广、负面效应恶劣,对网信办的调查和处置,网友绝少异议。除了这些显著的网络造假事件,个别权威人士利用网络传播个人的错误观点,本质上与此无异,这些意见并非心平气和地履行公民的言论表达权,而是利用自己的权威身份,向读者“强行”灌输见解来达到宣传目的,他们的见解缺乏逻辑和事实的根据,误导和消费大众的激情,这是更为狡黠的造假。

  网络空间同现实世界不是绝缘的,现实的规范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当然,网络同现实世界存在差别,特别是网络空间的虚拟化和快速传播效应,更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梳理言论的伦理和自由二者之间的关系,而不能“打马虎眼”。网络空间的伦理和自由,能否畅行无阻,与部门法体系是否完备密不可分。尽管我国已先后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但系统性的网络空间规范体系还有待建立。网信办发言人姜军表示,网信办正酝酿制定涉及行政复议和网络诚信、网络金融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这无疑相当值得期待。(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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