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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应让好人不再流汗又流泪
      当一个好人,既是个人人格品质修养的体现,是核心价值观的人格化身,是民族精神的生动写照,也是引领社会主流价值的鲜明旗帜。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扶不扶、救不救、帮不帮成了令众多好心人纠结不已的难题,成为横亘在每位向往模范、希望践行好人理念的公民心中的第一道坎。
  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时强调,道德模范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旗帜,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活动,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激励人民群众崇德向善、见贤思齐,鼓励全社会积善成德、明德惟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和有力的道德支撑。这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全社会要把培育文明道德风尚作为重要着力点,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舆论导向,坚持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
  推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社会风尚,首先就要解决如何让人放心大胆做好人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出台保护好人的法规,以立法形式保护善行义举,保障好人合法权益,倡导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互助的传统美德,构筑道德建设高地。
  近年来国内许多有识之士都曾呼吁国家立法保护好人。国际上也有立法保护救助行为的通行做法,如美国联邦及各州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其核心都是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无后顾之忧,不必担心因过失造成被救助者损失、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他人对伤病人士、弱势群体施以帮助。国内也有一些地方为保护好人立法的先例。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已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副省级城市首部保护好人的地方法规,立法目的在于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人反被诬陷的不良风气,解除公众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后顾之忧。
  笔者认为,一部比较完善的“好人保护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明确紧急情况下的无偿救助行为应免除相关责任,并对此类无偿救助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因无偿救助行为而被起诉或被追责的,当地司法机关应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好人的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奖励。
  另外还应设立“好人基金会”,由政府拨款并接受捐赠,专款专用,对道德模范、时代楷模等先进典型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对生活、工作中遇到困难的好人还应实施帮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因做好人好事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
  有奖必有罚。被救助者对施救者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歪曲隐瞒事实真相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惩戒,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有关部门和单位没有依法落实奖励、保护好人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只有让好人不再流汗又流泪,才能放大正能量,才能推动全社会形成积善成德、明德惟馨的良好风气,才能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推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社会风尚,进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和有力的道德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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