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水平(北京大学党委书记)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质。
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创造性发展,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比如,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理论,关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理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等,都是重要的理论突破和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植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波澜壮阔的法治实践进程,既是对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又是对中国法治发展的前瞻与谋划,科学回答了中国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如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重要问题。
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贯通古今中外的包容特征和不断创新发展的强大活力。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汲古润今。例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等,汲取和弘扬了中国古代德治、民本等思想精华,并注重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实践紧密融通起来,形成中华民族自己的法治理论。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注重博采众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吸收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的重要理论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符合中国国情、带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始终站在时代前沿,不断探索时代发展提出的法治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