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发
□刘乃刚
新时代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四个方面着手:
●建立和完善协同治理的领导和组织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协同治理的目标和责任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京津冀区域发展方式绿色化的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协同治理的法治制度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为新时代京津冀区域加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推动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探索京津冀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路径,实现京津冀区域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强劲的动力。
当前,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面临人口资源环境矛盾突出、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不平衡、生态协同治理机制体制不健全、城镇面积扩张趋势明显等问题和挑战。新时代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域协同的原则和要求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推进新时代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必须建立和完善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的领导和组织制度体系、目标和责任制度体系、发展方式绿色化的制度体系、法治制度体系等制度体系,才能实现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的目标,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打破区域划分,建立和完善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的领导和组织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推进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整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大气环境管理职责;加快组建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增强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京津冀地缘相接、地域一体,位于中国环渤海心脏地带,只有推进区域生态协同治理,才能为协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生态基础。
研究成立党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务院牵头的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抽调京津冀三地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工作小组,为做好新时代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的顶层设计奠定领导和组织基础,并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委员会规划权、执行权、监督权和协调权等。要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构建“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京津冀各省(市)委负责,各省(市)政府牵头,各省(市)人大、政协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监管,各单位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的统一的领导机制、统一的执法监督机制、统一的协调机制和统一的全员共建共享社会参与机制,对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治理做到“统一立法、统一执法、统一监督、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绩效考核”等。
做好科学规划,建立和完善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的目标和责任制度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 要“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必须科学规划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和责任体系。
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深入调查研究当前京津冀区域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组织相关人员赴国内外生态环境治理先进的地区和国家考察学习生态治理的经验和典型做法,比如考察学习浙江省“创建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的经验;学习借鉴长江大保护的先进经验等,做好京津冀区域生态协调治理的顶层设计,高标准、高水平、高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新时代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两步走实现现代化建设强国的战略,进一步升级2015年制定的《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新时代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中远期规划(2020年—2050年)》,明确京津冀生态协同治理的近期目标(2020—2025)、中期目标(2025—2035)、远期目标(2035—2050)和实现目标的评价标准体系等,将近期目标(2020—2025)纳入京津冀“十四五”发展规划,中远期目标根据党和国家发展阶段适时纳入京津冀城市群整体发展规划。并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京津冀生态协同治理发展规划》法律上的权威性,从而明确京津冀各级政府、各驻京单位、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义务和责任。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建立和完善京津冀区域发展方式绿色化的制度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发展绿色金融,推进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快构建绿色生产和绿色发展的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要加快建立推动京津冀区域绿色生产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京津冀在政府层面要制定统一的宏观政策,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状况制定可持续的服务于全局的产业政策、城市发展战略,并制定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财政、税收、贷款、补贴等方面的相关政策,鼓励企业转变生产方式,走绿色化发展之路。京津冀的法律制定部门要严格立法,可以借鉴国内外的关于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京津冀区域的实际情况,仔细研究梳理目前产业发展和生产方式所引发的环境问题,然后聚焦问题,对症下药,研究制定京津冀区域统一的法律法规,按照节约环保的理念,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京津冀的监督检查部门要统一执法、严格依法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违法必查必究,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使企业认识到破坏生态文明行为的高昂代价。同时,要通过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降低维护生态环境的成本,提高生态文明维护的效益,引导企业主动自觉维护生态保护相关法律。
此外,还要探索形成绿色产业体系的制度体系建设。京津冀三方必须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探索制定推动相关产业和行业绿色转型发展的评价体系和标准,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以科技创新推动形成绿色工业体系、绿色农业体系和绿色服务业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相关方面的产业,提供更多的绿色产品和绿色服务。
坚持依法治理,建立和完善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的法治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新时代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离不开健全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保障和约束。
目前,京津冀没有制定统一的生态文明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存在有些法律法规与京津冀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同步,有些法律法规在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方面有待细化、完善和精确等问题。京津冀必须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结合国家最新的生态文明法律和制度,并借鉴国外和国内发达省份环境立法的经验,制定统一的京津冀区域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要修改,没有体现生态文明要求内容的要补充完善,不断完善生态保护的法制体系。比如制定京津冀区域统一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以及个人等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统一的京津冀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探索京津冀垃圾处理一体化机制和体制。根据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原则和共享发展理念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京津经济发达地区向河北省所属的生态屏障和涵养区的补偿力度,探索生态保护和生态脱贫相结合的机制和体制。
总之,新时代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和完善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的制度体系,才能牢牢守住生态红线,在发展中保护生态环境,在保护中发展生态经济,努力探索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京津冀区域生态协同治理之路。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