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层设计搭建“四梁八柱” 创新模式推动全面协同
京津冀三省市五年协同立法十余部
“目前,京津冀正同步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来自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消息,经过三省市有关方面多次深度对接,防治条例将在立法内容和进度上实现协同,这标志着京津冀协同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14年2月,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被正式提出,对其进行法治引领与保障随之提上日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北京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关于加强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倡议,得到两地积极响应。“五年来,京津冀协同立法取得丰硕成果,共进行协同立法十几部,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目前,京津冀协同立法实现由松散型协同向紧密型协同转变,由机制建设协同向具体项目协同转变,由单一立法项目向多领域协同转变,由点状到面状转变。
加强顶层设计
搭建协同立法“四梁八柱”
“对于京津冀协同立法而言,由其创新性所决定,制度建设尤为关键。”周英表示,2015年3月,首次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通过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标志着京津冀协同立法正式破题。此后,三省市制定了多个立法协同文件,探索确立了顺畅有效的协同立法机制。
联席会议已经成为三省市商讨立法工作的重要机制。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采取三方轮流负责的方式,交流年度立法计划和三省市重要法规的立法工作,研究讨论协同立法相关文件,研究协同立法有关专门问题。
三省市注重在具体立法项目中加强合作与沟通。周英介绍,在制定国土保护和治理、地下水管理、水土保持等条例过程中,我省与京津两地进行了全程沟通和完整对接,在立法宗旨、规范内容、法律责任方面谋求共识、相互补益、实施联动,立法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除对法规进行学习交流、征求意见之外,三省市还在立法工作程序、立法工作经验方面进行广泛深入的学习交流借鉴。在制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时,省人大常委会专程到北京就立法协商情况进行座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立法协商工作进行了详细介绍。通过学习借鉴,我省于2015年首次开展了立法协商。
“京津冀协同立法重在‘协同’,在加强立法沟通协商上做好做足文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郭红介绍,三省市人大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吸收彼此意见,照顾彼此关切,根据实际及时调整,使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既能满足本地需要,同时也照顾到兄弟省市的意见,在制度建设上方向一致。
三省市还着手对不适应、不合拍、相冲突的现行有效法规开展清理工作。2014年至今,我省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审视和清理,废止24部,打包修改68部,为加速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扫除障碍,提供了法治支撑。
创新协同立法模式
实现从内容到进度全面协同
“五年来,三省市谋划和推出了一批协同立法项目,推动京津冀协同立法结出累累硕果。”郭红介绍,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为代表的多项协同立法项目获得高票通过,并已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取得了协同立法模式的成功创新,实现了由立法计划、规划协同到具体立法项目协同。
“三省市人大主动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选取立法项目,在交通、生态环保、产业转型升级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带动其他领域协同立法稳步推进。”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蒋育良表示,目前已就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湿地保护、科技成果转化、道路运输等十几部法规开展了协同立法。
立法内容是否协同,直接影响立法效果。“三省市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进一步推动立法内容协同。”蒋育良举例说,比如在章节设置上,以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为例,天津和河北都专门设置一章对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协同防治进行规定。主体制度设计上,三省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等主体制度进行了重点规定。法律责任方面,以水污染防治立法为例,北京和河北对“未(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有关情形法律责任设定保持一致。
目前,京津冀协同立法正朝着立法深度协同的方向推进,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立法为显著代表。“三省市多次召开会议,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联合攻关,目前已达成题目一致、框架结构一致、适用范围一致、基本制度和主要监管措施一致、区域协同一章内容一致、行政处罚一致,并就审议节奏、出台时间形成共识,这必将极大提高这一协同立法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社会效果。”蒋育良表示。
“京津冀协同发展越深入,对协同立法的要求就越高。”周英表示,三省市将继续探索协同立法有效实现形式、持续推进协同立法制度建设、不断促成协同立法项目成功落地,全面推动协同立法走向深入,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记者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