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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党的纪律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严守党的纪律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中共安次区委党校 曹春艳

 

政绩观是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事业观在干事创业中的集中体现。政绩观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党员干部个人的健康成长,而且事关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事创业一定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进自我革命,先后部署开展了多次大规模的党内集中教育,从严从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勇担重任、真抓实干,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建功立业,确保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向前推进。

不容忽视的是,少数党员干部的政绩观出现了偏差,工作陷入误区。有的急功近利、好大喜功,重“显绩”,轻“潜绩”,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有的闭门造车、主观臆断,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有的大肆举债、乱铺摊子,终因投资中断等原因形成“半拉子工程”;有的遇事推诿、办事拖拉,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造成矛盾激化,产生恶劣影响;有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有的不思进取、无所作为,求稳怕事、不敢担当,碰到矛盾和难题躲着走;有的片面追求GDP,忽视全面发展,盲目上马“两高”项目……这些由错位的政绩观产生的跑偏行为,违背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妨碍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影响地方或行业长远发展,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要坚决扭转这些错位的政绩观。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则中,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了“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分则中,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当前,要结合党纪学习教育,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提升党性修养,铸牢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错位的政绩观,究其根源在于背离了党性,理想信念缺失。党员干部锤炼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要加强理论学习,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对党忠诚是党员、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也是坚定政治信仰的前提。要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条例》第六章也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理想信念动摇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践行初心使命,强化宗旨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所以,党员干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这个根本问题,必须站稳人民立场,谋划推进工作要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出发点,把为老百姓做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同时,《条例》第九章对以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加重群众负担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侵犯群众知情权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等等。

求真务实担当,不惧风险挑战。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面临各种风险挑战,任务艰巨繁重。党员干部要知重负重、勇挑重担, 恪尽职守、攻坚克难,立足自身岗位,提高干事创业的本领和能力,努力成为 “行家里手”和“多面手”。同时,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咬定青山不放松,一任接着一任干,一张蓝图绘到底。《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同时,《条例》增写“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激励党员“敢接烫手山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恪守纪律底线,坚持廉洁自律。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无论是在职的党员,还是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无论是在线下,还是在线上,无论是“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还是“绝大多数”的普通党员干部,都要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在管好自己的同时,还要管好身边人。《条例》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引导党员干部自觉修身齐家。总之,党员干部要时刻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检视自己,查找自身不足,并及时改正,正确履职、规范用权,在风浪考验中站稳脚跟,在诱惑“围猎”面前不为所动,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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