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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与你有关的已标注

     如果你是一名“上有老”的员工,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保障你探亲休假的权利,于法有据地照顾父母了;如果你是一位老年人,你有权利要求儿女提供经济上供养,精神上也不能受冷落;如果你是一名军人,除了你自己可以在购票、安检、候车、乘车等环节享受优先服务外,随行家属也可一同享受;如果你无意间发现了非法出版活动,你有可能拿到60万元的奖励……12月1日起,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将走进你我生活,请往下看——

  河北法律法规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施行

  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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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全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权益保障工作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该《条例》将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因工作、身体等实际情况无法经常看望的,应当安排其他家庭成员以及亲友、邻居定期看望,或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老年人保持联系,关心、问候老年人。同时,《条例》还对用人单位等提出要求,明确“长期不看望或者老年人要求看望而不看望的,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看望”,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也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强行分开赡养。同时,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此外,家庭成员还应当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条例》规定,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老年人有权要求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迁出老年人自有的房屋。

  此外,《条例》明确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规定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对于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也作出优待。《条例》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给予免费优待;鼓励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施行

  将加班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纳入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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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在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为今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规定,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组织的力量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监督员由用人单位各工会小组负责人担任;没有工会小组的,由用人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等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推荐一名职工担任。对暂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在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根据《条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事项有: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等。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通过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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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包括六章47条,分别从总则、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廊坊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市民关注的停车矛盾日益突出问题,《条例》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条例》的制定出台,有利于全面提高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共同推进廊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化管理、法治化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全国法律法规

  《“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发布

  举报非法出版活动最高可奖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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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四部门,联合修订并发布新的《“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将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全国“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进行全新规范,细化、完善了“扫黄打非”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程序与监督等内容,如对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最高奖励可达60万元。

   《办法》有哪些奖励?

  《办法》详细规定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的十一种情况,提高了相关奖励标准。如对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最高奖励可达60万元;对举报涉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络信息和网络应用的,最高奖励可达5万元。

  《办法》中第七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照每条生产线10万元至20万元予以奖励;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按照1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举报新闻敲诈、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举报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

  遇到这些情况别放过!

  《办法》明确了属于“扫黄打非”举报奖励范围的十六种情形,涵盖网上网下危害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闻出版行业秩序的各类涉“黄”涉“非”问题。具体如下: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的。(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要拿到奖励还得满足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2、举报内容经相关“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关于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

  随行家属可一同享受购票等优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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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障对象、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规定,保障对象为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校学员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同时明确了用于识别军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通知》规定,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购票、安检、候车、乘车等环节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随行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一是优先购票、安检和乘车。二是优化候车环境。三是实化便利服务举措,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残军人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作为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取得实效。相关汽车客运站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加强对一线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军人优先服务意识和水平。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发布

  明确界定9大类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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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8版《规则》相较于2004版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面更为标准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新《规则》包括7个部分,共600多页40多万字,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术语定义、范围、豁免、人员培训、各参与方的安全要求、安保要求、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等基础性、通用性要求。比如, 在豁免方面,某些危险货物在某特定运输场景可以豁免相关标准。以二氧化碳气瓶运输为例,虽然它属于危险货物,但如果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单个气瓶容积不超过50升,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二氧化碳总质量不超过500千克,在道路运输环节它即可被作为普通货物进行运输管理,同时可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要求。

  新《规则》规定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包括纯物质、混合物、溶液、废弃物、样品等)的分类原则、流程(包括优先顺序)、试验方法、注意事项(如不允许运输物质)。其中,该部分对9大类危险货物(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其他危险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新《规则》列出了常见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其按照联合国编号顺序,以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的形式串起本规则核心内容,共20列,包括危险货物基本规定,以及特殊规定、有限及例外数量、包装及罐体、允许使用的车辆、装卸及运输等要求的代码。托运人、包装罐体制造商、车辆生产厂商、承运人、装货人、驾驶员等,需要对这一部分内容进行明确和了解。

  新《规则》规定了各类危险货物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包装、可移动罐柜、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等)的选择、使用(内包装放置方式、安全附件使用、充装率、各类货物特殊规定)等要求。托运人应特别熟悉这部分内容,根据货物类型选择对应的包装容器,并根据货物性质选择使用适宜的包装材料,以及根据各种类包装的不同要求进行维护等等。运输企业、罐车制造厂商需要掌握本部分中有关罐体使用要求,尤其是罐体层级代码(“一罐多品”)、罐体充装率及使用要求等方面。

  新《规则》规定了包件运输、散装运输、罐式运输等各种运输条件的车辆选择、混合装载、运输量限制、特殊规定等要求。装货人、承运人应掌握针对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明确哪些可以混合装载,哪些不能混装。

  新《规则》规定了运输危险货物时的包装标记和标志,车辆菱形标志牌、矩形标志牌及特殊标记,运输单据(托运清单、运单、安全卡)要求。托运人、承运人、驾驶员需要对这些标记、标志所代表的含义谨记,更应熟知这些标记、标志的粘贴方法、粘贴位置等。 

  此外,根据新《规则》要求,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即托运人,要对托运的货物进行分类,确认该货物是否允许道路运输;向承运人提供危险货物特性信息、托运清单和其他所需文件;使用合规的包装容器或罐体,并按要求粘贴正确的标志/标记。承运人要确认承运的危险货物允许道路运输,确认托运人已提供危险货物相关信息,确认随车携带相关单据文件,确认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认不超载,确认车辆已粘贴或悬挂菱形标志牌、矩形标志牌和标记,确认随车携带与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确认罐体检验日期在有效期内。若运输过程中发现有影响运输安全的情况发生,承运单位应立即停止运输,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运输。危险货物接收单位在收货时若发现有违反该系列标准要求的情况,收货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若无确认的不可抗拒原因,收货人不得拒收货物。

  《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施行

  两年前的国产电影再想到电影院看,难了!

  国家电影局下发《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复映影片是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或公映许可,距首次公映结束超过两年再次进行发行放映的国产电影。《规定》明确划分了复映影片的管理办法,国家电影局直接重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队、军队所属电影单位为第一出品单位的影片。其他影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第一出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主管部门重审,但重审意见及放映安排需要上报国家电影局。

  《规定》强调,复映的影片必须进行内容重审和重新发放公映许可证,还规定全部放映范围不超过2500个影厅。每家影院放映单位复映影片的影厅不超过1个

  此外,《规定》明确严格保护各版权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划分了复映影片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将复映影片的市场化操作流程化。


 

长城新媒体记者张登峰 郭甜肖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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