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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国史讲堂:新中国70年政治建设成就和经验

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系列理论视频

国史讲堂:新中国70年政治建设成就和经验

       编者按:
70年前,新生的人民共和国迎着朝阳出发,彻底改变了近代以后100多年中国积贫积弱、受人欺凌的悲惨命运,中华民族走上了实现伟大复兴的壮阔道路。70年来,我们伟大祖国的面貌、伟大人民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大变化。中央网信办网络新闻信息传播局(网络理论传播局)指导,人民网、中国共产党历史和文献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网联合推出“国史讲堂”系列理论视频,梳理70年来新中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辉煌成就和历史经验,阐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敬请关注。

本期嘉宾简介:

张星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原副所长、研究员。

精彩观点: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既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专政,既能发扬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也能运用国家的力量、专政的力量,保障人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伟大政治创造。

·新中国7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巨大的制度优势和自我完善能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少数民族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中国70年的实践证明,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确选择。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下不断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中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不断跨上新台阶,中国各民族长期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国社会长期保持和谐稳定。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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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实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实现了中华民族从几千年封建半封建专制政治到人民民主政治的伟大历史跨越。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中国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经济快速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繁荣富强提供了可靠的有效的政治保证。

那么新中国70年在政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哪些主要成就和经验呢:

一、创造性地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为改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的悲惨命运,对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经历了曲折而复杂的探索过程。1921年,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制定了第一个纲领提出:“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二大制定民主革命纲领之后,曾先后提出过建立“劳农专政”“真正平民的政权”“革命民众政权”等政治主张。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革命的主要力量转入农村,在农村革命根据地逐步建立起“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政权。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创建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政权,实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民主主义性质的政权,但不可避免地受到当时“左”倾错误的影响。毛泽东后来曾批评说:“我们又叫‘苏维埃’,又叫‘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就成了‘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这是死搬外国名词”。

中共中央政治局瓦窑堡会议以后,中国共产党为适应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将“工农共和国”先后改为“人民共和国”、“民主共和国”等口号。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写作了《新民主主义论》等著作,系统阐述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完整形成了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思想。他曾经这样讲:“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今天‘建国’工作的唯一正确的方向”。 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提出:“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国家”,并对“新国家”的制度架构作了阐述。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形成为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奠定了重要基础。

1949年6月,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全面阐述了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必然性、中国社会各阶级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的地位、民主和专政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等问题,完整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

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建立,开创了中国历史上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实现了中华民族从两千多年封建半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政治的历史跨越。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提出:“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重要一项原则就是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而且将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为不可动摇的立国之本。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既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专政,既能发扬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也能运用国家的力量、专政的力量,保障人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伟大政治创造。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要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和权利,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在《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著作当中提出了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张,指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又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过渡形式人民代表会议。

新中国成立时,由于人民解放战争仍在进行之中,举行全国普选、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因而采取了过渡的办法,即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大陆完成统一、国民经济基本恢复、抗美援朝战争胜利结束后,从1953年下半年起,举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规模的普选。在此基础上,由下而上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它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地建立起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重要的职权,立法工作也是全国人大的重要工作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加大立法工作力度,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到2010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截至2018年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新中国7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巨大的制度优势和自我完善能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948年,中共中央在河北平山发布庆祝五一口号,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各民主党派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号召,纷纷赶往解放区,为成功召开新政协、创建新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为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奠定了基础。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全国政协完成了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正式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首次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毛泽东说:“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在“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基础上又增加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完整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或多党竞争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

2018年3月4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的民盟、致公党、无党派人士、侨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他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说它是新型政党制度,新就新在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能够真实、广泛、持久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代表少数人、少数利益集团的弊端;新就新在它把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团结起来、为着共同目标而奋斗,有效避免了一党缺乏监督或者多党轮流坐庄、恶性竞争的弊端;新就新在它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囿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决策施政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

四、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经济、文化交往过程中,中国各民族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共同创造和发展了中华文明。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新时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究竟有多少少数民族,并不清楚。新中国成立后,从1953年起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考察工作,通过民族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由于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相对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经历了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之一。1952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作了全面规定。在1954年制定及以后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加以规定。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做了修改),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系统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又相继成立了四个省级自治区: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我们国家现在一共有五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少数民族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中国70年的实践证明,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确选择。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各项民族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地区团结稳定,加强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更好凝聚各民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五、不断丰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国已逐步形成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目前已建立69万个农村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员会,实现城市居民对居住地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自治。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中国宪法。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代表大会的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对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发扬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一个显著标志。根据民主集中制思想,1949年9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刘少奇在作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时指出:“有不少的人,常常错误地把民主和集中看做是绝对对立而不能互相结合的两回事。他们以为,有了民主就不能有集中,有了集中就不能有民主。他们看到我们国家机关中的人民的政治一致性,看到全国高度的统一领导,就企图证明在我们这里‘没有民主’。他们的错误在于他们不了解人民民主,也就不能了解建立于人民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1957年2月,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深入阐述了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关系,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他还提出:“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也多次引用毛泽东的这段话,来阐述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关系,并注意纠正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偏向,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在理论上、制度上和实践上,实现了对资产阶级民主的超越,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显著特征和政治优势。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下不断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中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不断跨上新台阶,中国各民族长期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国社会长期保持和谐稳定。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个新事物,也是个好事物。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政治制度就完美无缺了,就不需要完善和发展了。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固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

这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辩证分析,为我们在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越来越完善、越来越成熟、越走越宽广指明了方向。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人民将继续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创新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丰富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多样性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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