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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配缺位 正义难免“乌托邦”——杨国荣教授在“桑德尔与中国哲学”国际学术会议上的演讲

■人的生存、个体的发展、自我的成就离不开必要的社会资源,后者体现于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社会资源的合理获得与分配,又构成了社会正义的实质内涵。总体上看,个体的权利既表现为自由发展,又以资源的平等获取为内容

■历史地看,随着对世界认识的深化及变革世界力量的日益增强,人类总是不断超越既成界限,走向新的发展阶段;一定阶段出现的问题,也总能够在进一步发展中逐渐解决。物质财富的增长固然受到资源、能源的各种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据此给发展设定一个终点

■在未来社会中,正义的超越、实质平等的实现,既以“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为前提,又关联着理想和需要的合理引导、调节与定位。如果离开了后一方面,那么通过物质财富的增长来充分满足人的需要,进而实现实质的平等,就会流于抽象、浪漫的空想

思想者小传

杨国荣1957年10月生,浙江诸暨人。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所长、哲学系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哲学学科评议组第五、第六届成员,国际形而上学学会主席。

日前,爱用讲故事的方式讨论伦理道德问题的美国知名学者桑德尔,再度来到中国。从批评罗尔斯的《正义论》,到开设“正义”课程并出版《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桑德尔的名字与正义似乎有着难分难解的关系。其代表性的学术工作,也首先体现于正义问题的研究。

然而,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正义?正义的具体内涵体现于什么?正义是否有内在限度?如何超越正义?这些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思考。今天我所谈的,可以看作是对包括桑德尔在内的当代相关正义理论的某种回应。

关乎社会正义的两个原则

从衣食住行,到能力的培养、精神需要的满足,人的存在离不开一定的社会资源:衣食住行涉及物质的生活资料,能力的培养、精神需要的满足则关乎教育及多样的文化资源。然而,尽管社会资源构成人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体都可以自然获得所需的发展资源。如何合理、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在资源相对有限的历史条件下,这便涉及正义的问题。

就实质的层面看,正义问题的核心无疑在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占有和公正分配。就资源与个体的关系而言,正义所直接关联的是人的权利。事实上,当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将正义理解为得其应得时,似乎也首先着眼于“有权利地获取或占有”。不难看出,在这里,正义意味着对权利的肯定和尊重。

以社会资源的合理占有和公正分配为指向,正义的内在根据究竟何在?我们应当关注的是个体自主的原则。所谓个体自主,包括选择和确定自身不同方面的发展目标、通过正当运用自身能力(包括体力、智力)以实现不同的目标,等等。这些方面具体表现为个体自由发展的权利。早期的启蒙思想家如洛克等,某种意义上亦以此为注重之点。个人的自由发展权利,既涉及经济、政治等领域,也包括文化、教育等方面。

然而,作为现实的存在,个体一开始便呈现种种差异:就能力而言,无论体力,抑或智力,个体之间都非完全同一。如果引入个体存在的社会历史境域,则可以进一步看到,个体的出身、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同样各不相同,可以运用的社会资源也存在种种差别。这些自然的、社会的差异,不仅使个体在自由发展的出发点上彼此相异,而且使其在价值目标的实际选择及能力的运用、目标的实现等方面,呈现多样的差别。由此导致的往往是,个体之间在发展资源上拥有多方面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又将进一步使处于弱势的个体失去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或者说加剧不平等。

如何克服单纯的个体自主原则可能引发的消极趋向?我们可以引出社会正义的另一原则,即人性平等原则。这里的人性,是指人的价值本质。所谓人性平等,也就是承认和肯定人在价值层面的平等性。就其现实形态而言,个体之间诚然有天赋、能力、社会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但人本身即是目的,在自身即目的这一价值层面,人与人本质上是相互平等的。对个体来说,人在价值层面的这种平等性,为其平等地获得和接受发展资源提供了内在根据;从社会层面看,这种平等性则构成社会公正分配个体发展所需资源的前提。

所以说,个体自主原则确认了个体自由发展的权利,人性平等则肯定了个体获得发展资源的权利。由此,我们可以得出:限制、否定个体的自由发展是非正义的,因为它剥夺了个体的自主权利;让个体失去发展的资源同样是不正义的,因为它未能保障基于人性平等(价值平等)的个体获取权利。

总之,人的生存、个体的发展、自我的成就离不开必要的社会资源,后者体现于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社会资源的合理获得与分配,又构成了社会正义的实质内涵。社会资源的获得与占有,一开始便与个体的权利相联系:资源的公正分配,体现的是个体的正当权利;与之相应,社会正义也以个体权利的确认和尊重为题中之义。总体上看,个体的权利既表现为自由发展,又以资源的平等获取为内容,二者分别基于个体自主的原则与人性平等(价值平等)的原则。作为个体权利之本,个体自主与人性平等同时构成社会正义的内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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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利用资源推动增长

正义渗入于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并通过制约资源的获取、占有、分配而影响个体的存在、发展与自我成就,并从一个方面体现了社会的秩序。然而,从历史层面看,正义又是社会演化过程中的一种历史形态,其存在并不具有终极的性质。作为历史演化过程的产物,正义本身将随着历史的演化而被超越。

正义的历史性,首先与正义存在根据和理由的历史性相联系。如前所述,正义涉及人存在与发展所需各种资源的获得、占有与分配。它以资源的有限性及有限的资源,与人的发展需要之间的张力为历史前提:当一定时期社会所拥有的资源无法充分满足所有个体发展需要时,有限资源如何公正地获得、分配便成为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历史越过这个阶段,即在资源能够充分满足“成己”与“成物”的需要、现实资源和个体发展之间的张力得到实质性化解之时,正义原则本身也就不再表现为社会所需要的调节原理,从而将由此淡出历史。

正义的超越,首先以社会资源的充分发展和积累为前提。在社会所具有的资源难以充分满足个体发展需要的条件下,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来分配通常被理解为保证公正的原则。然而,一旦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发展和积累,则资源本身的分配,便无需继续以权利为依据,而可以按照个体存在与发展的需要来实施。当马克思将“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与“按需分配”联系起来时,便表明了这一点。作为以需要为依据的资源分配原则,“按需分配”无疑已超越基于权利的正义视域,体现了实质层面的平等。

在这里,需要对社会资源或物质财富的无穷膨胀与它们发展的无止境性作一区分。社会资源或物质财富的无穷膨胀,意味着通过物质资料和能源的无节制消耗,而在量上无限扩展和增加;发展的无止境性,则是指物质财富的发展总是不断超越已有的限度,无法预先为其规定一个界限或终点。

历史地看,随着对世界认识的深化以及变革世界力量的日益增强,人类总是不断超越既成界限,走向新的发展阶段;一定阶段出现的问题,也总能够在进一步发展中逐渐解决。物质财富的增长固然受到资源、能源的各种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据此给发展设定一个终点。以能源而言,新能源的发展,今天正在酝酿某种突破。广而言之,每当人们试图为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定一个尽头时,进一步的发展却总是会跨越这一尽头。

由此,社会资源与物质财富本身的发展方式,可以进一步区分基于对自然片面掠夺而实现的扩张,和依靠资源循环利用而达到的增长。前者表现为单向消耗资源,其结果是难以持续性发展;后者则以资源的可再生性与发展的可持续性为指向。

从资源层面看,增长的极限,首先源于对资源的无节制消耗、掠夺性利用。而在单向消耗的模式下,资源显然蕴含着被耗尽的可能。如果超越单向消耗的方式,以资源的循环运用、资源的可再生性、可持续性等为发展方式,那么上述意义中的增长极限,便不再表现为一种宿命的形态。

资源增长的意义,体现于对个体存在、个体发展需要的满足。那么,如何理解发展需要?在我看来,发展的需要既有历史性,也与人的价值理想、人生取向、追求目标等相联系。也就是说,理想、目标的确立,往往规定了相应的需要。因此,人的需要内在地涉及如何合理引导的问题。社会资源、物质财富的增长能否充分满足人的发展需要,与需要本身的合理定位紧密相关。进而言之,价值理想同样存在如何合理确立的问题。如果脱离了现实所提供的可能,价值理想不仅难以实现,而且容易导向不同理想之间的冲突。

综上所述,在未来社会中,正义的超越、实质平等的实现,既以“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为前提,又关联着理想和需要的合理引导、调节与定位。如果离开了后一方面,那么通过物质财富的增长来充分满足人的需要,进而实现实质的平等,就会流于抽象、浪漫的空想。

化解权利差异引发的冲突

社会资源、物质财富的充分增长与个体需要的价值调节,既从不同的方面为化解资源的有限性与个体发展需要之间的张力提供前提,也使正义的超越成为可能。

如前所述,正义的原则始终与权利相联系,正义的体现基于个体的权利。权利就其本身而言,往往内在地蕴含着张力和冲突:它以自我的肯定和要求为内容,而不同个体之间的要求往往彼此相异。与之相应,对自身权利的坚持与维护,容易引向个体间的分离或冲突。正义原则的功能之一,就在于调节与化解因权利差异而可能引发的紧张与冲突。

正是在此意义上,正义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似乎具有双重性:它既以对个体正当权利的肯定和尊重为出发点,又调节着不同权利承担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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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正义和权利的关系相应,对正义原则的超越同时意味着扬弃以权利为中心的视域。在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发展需要之间的张力得到历史的化解,以及实质的平等成为社会现实之时,需要本身便开始走向关注的中心。

按其内涵,权利首先与人的身份、资格、要求相联系,因而更直接地涉及法理关系。相形之下,需要则表现为一种价值规定,它不同于具有主观意义的要求,而更多地呈现为本体论层面人的存在形态或存在条件。就最本原意义上的生存而言,人的存在需要空气、阳光与水。这种需要,构成了人基本的存在条件。如果说,权利体现人的价值要求,那么需要则构成价值的本体论根据或本体论之源。从历史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的价值关注由个体权利转向人的需要,以权利为中心的正义原则将逐渐退隐。

以家庭与个体发展的关系为例,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家庭中的不同成员也存在资源获得与分配的问题。然而,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之中资源的获取与分配也主要不以个体权利为依据,而是基于不同成员的现实需要。这种资源获取与分配模式之后的,是一种责任的原则或责任的观念。

权利侧重于自我的资格和要求,责任所指向的是对他人的关怀和关切。在资源分配中,这种责任和关切具体体现于对相关成员现实需要的注重。从现实角度看,较之其他社会存在形态或单位,家庭对自身成员发展资源的安排,确乎更多地出于责任、基于需要。在这一社会结构及其运行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到对基于权利的正义原则的某种超越。这表明,在社会本身的演进中,走向以关注需要为中心的实质平等、真正实现人的存在价值,并不是完全没有任何历史前提与内在根据的。

就更广的意义而言,责任意识与关注需要的统一,同时体现了中国传统“仁道”的观念。早在先秦时期,孔子就提出了仁道的原则,孟子进而将性善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与仁政主张联系起来,从内在的心理情感与外在的社会关系上展开论述仁道观念。在汉儒的“先之以博爱,教之以仁也”、宋儒的“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等信念中,仁道的原则得到了更具体的阐发。

仁道的基本精神在于尊重和确认个体的内在价值,既肯定个体自我实现的意愿,又要求个体之间真诚地承认彼此的存在意义。这里不仅蕴含着人是目的这一理性前提,而且渗入了个体之间相互关切的责任意识。值得注意的是,倡导仁道原则的儒学,同时又将家庭伦理放在某种优先的地位。二者的这种联系,从一个方面揭示了仁道原则与超越权利本位、在实质层面确认个体价值之间的相关性。

需要指出的是,实现仁道原则所蕴含的价值趋向,离不开社会资源或物质财富的充分增长。只有当社会所拥有的资源能够充分满足“成己”与“成物”的需要时,权利的关注才可能转向需要的关注,以人的内在存在价值为本的个体发展也才可能实现。

在社会资源或物质财富增长之外谈个体存在价值的充分实现,往往容易使价值的关怀流于观念、精神层面的抽象追求,而无法使之获得现实的内涵和具体的历史品格。作为历史中的价值理念,儒家的仁道原则在某种意义上便表现出如上趋向。

人的存在价值的真正实现,具体地表现为人的自由发展。在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中,社会资源与个体发展需要之间的张力已经在实质层面上得到化解,个体之间因发展资源有限性而发生的竞争、冲突失去了基本的前提。从而,自我存在价值的确认与实现,和他人价值的实现,不仅彼此相融,而且互为前提:我的自由发展不再是对他人的限制,而是构成了他人发展的条件。与此一致,他人的发展对我也呈现同样的意义。正是在这种互动中,“自由人的联合体”展示了其历史和价值的内容。

(本文原题为《正义的意义、限度及其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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