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报记者 杨亮
【热点洞察】
核心提示
■65%的个税来自占个税缴纳群体80%的中低收入者,而高收入者缴纳的个税占比偏低。
■单纯提高“起征点”,难以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税率调整更显迫切。
■个税综合计税研究内容,应包括满足基本生活的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的扣除,抚养孩子费用的扣除等等。
个税改革,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据报道,目前个税改革方案已提交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划和国务院的要求,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从“3500元起征点应该提高”,到“个税已沦为‘工薪税’”;从“大学生实习报酬按20%征税太高”,再到刚刚被澄清为误读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近年,个税改革的话题频频引发社会关注。个税这根敏感神经每次被拨动,都是在提醒我们,只有加快个税改革才是对所有质疑的最好回应。
1.个税不能沦为“工薪税”
【现状】统计显示,65%的个税来自占个税缴纳群体80%的中低收入者,而占个税缴纳群体20%的高收入者,占有银行存款总量80%的比例,其缴纳的个税比例却偏低。对此,很多专家直言,个税沦为“工薪税”的现状亟须改变。
税收是调节二次分配的重要渠道。尽管个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仅约6%,却被视为税负高低与税负公平与否的标志。为此,近年个税经历了多次改革。从调整方向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成为历次调整的重头戏。比如,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个税法,将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上调到了3500元。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税法修改为中低收入者减税的意图明显,但个税法修改并未掩盖我国目前的个税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比如,免征额低、无法实现按照家庭征收;对高收入人群个税监管的灰色地带,更是让个税沦为一种“工资税”;工资薪金所得占个税收入比重偏高,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人群,使得“公平调节器”一度失灵。
我国现行个税制度,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它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
“与综合税制相比,分类征收方式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就是不能完全体现税负公平。因为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项计征,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反而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收入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纳税多的‘劫贫济富’反效果。”中央财经大学财税研究所所长曾康华说,目前,我国个税征收模式简单并且有失公平,改革已是必然趋势。
2.个税改革要考虑家庭支出差异
【改革】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法,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上调到3500元,薪级由原来的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此外,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近来,再次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与讨论,多次成为关注焦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表示,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不公平的,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不是改革方向。
有业内人士测算,当前每月工资5000元的员工每月缴纳个税45元;月收入2万元的缴纳个税3120元。当“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前者不用缴个税,减少了45元的个税;后者个税缴纳额变成2745元,减少个税额度达375元。
因此,提高个税“起征点”后,尽管中低收入群体可以少缴税,但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收入越高的群体少缴的税额也越多,这在收入分配调节上会起到反作用。
“设立个税‘起征点’,目的在于使纳税人的生活工作费用等基本日常开支免于征税,个税改革重点要体现出纳税人家庭支出的差异性。”朱青说,比如,两个员工同样每月工薪收入1万元,一个员工需要赡养老人或抚养孩子,另一个完全没有赡养抚养开支,两者同等征税明显存在不公,“单纯提高‘起征点’显然并非最佳优化方案。”
一位基层地税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居民收入结构已发生较大改变,从过去工薪收入为主,到现在工薪收入占比下降,理财、房租等财产性收入增长明显。而且单纯提高工薪所得“起征点”的“一刀切”式调整,无法体现支出差异的“个性化”,难以发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作用,“个税改革必须重在改税制”。
3.税率设计应更科学、公平
【现状】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7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20%、30%和40%。
“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后,虽推出了扩大45%最高税率覆盖范围等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举措,但并非覆盖全部的高收入者。”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按照我国税法,个人所得税包括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11个大项,针对单一项目而非对综合性收入进行的收入调节都显失公平。所以,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必须要深入到存量。
中国财政学会顾问贾康表示,减少税率级次有利于简化税制,提高征管效率。目前多数国家税率级次为3—5级,因此,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级次由现行的7级简至5级。
“结合目前我国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人群的情况,可考虑在简化税制的基础上,实行按年纳税,针对不同经济境遇的人适用不同的扣除规定与匹配税率,照顾进城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税收负担。”贾康建议。
4.个税改革后哪些群体将受益
【观点】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表示,适当归并征税所得分类、完善规范税前扣除两方面将成为个税改革重点方向。前者可以反映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简化税率平衡税负;后者能使个税征收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成本。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当前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记者了解到,由财政部等部门起草的个税改革方案,在今年两会前就已提交国务院。业内专家表示,尽管个税改革方案尚未公布,但适当归并征税所得分类、完善规范税前扣除两方面将成为改革重点。
孙钢表示,个税改革总的原则是“增低、扩中、调高”,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力度。在降低中低收入税负中,最主要的方式并非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是增加扣除项。
楼继伟此前表示,个税综合计税研究内容,将包括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的扣除,抚养孩子费用的扣除,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费用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指出,下一步将考虑将一部分教育、房贷、养老等支出,纳入扣除项,这也意味着贷款购房、家有老人孩子等大多数群体都能从中受益。
5.改革落地还要迈过几道坎
【方向】楼继伟日前表示,个税改革将分步到位,因为个人所得税综合计税很复杂,需要研究的内容很多,包括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费用的扣除;满足基本生活的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的扣除;抚养孩子费用的扣除。下一步,将根据条件分步实施,先做一些比较简单的部分,再随着信息系统、征管条件和大家习惯的建立,逐渐完善改革。
据部分基层税务工作者介绍,当前个税成为“工薪税”的原因,是对房租、财产转让等资本性收入所得难以准确核算。基层只能采取“企业代缴代扣+税务部门核查”的简易方式,主要对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当前纳税人收入、家庭、开支等社会信息分散在银行、公安、房产、民政等部门,缺乏相应法律支撑就很难打破部门之间信息孤岛。此外,当前仍然存在大量现金交易等情况,因此个人收入和申报的精确确认还难以做到。
此外,个税改革落地后,大量抚养小孩、首套房利息等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真实性需要核查,居民房屋出租、转让等信息需要全面掌握,这些对税务部门数据分析、调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作为个税改革的终极目标,目前确实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囿于体制的掣肘,理顺其中关系也需要时间。”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大树说,譬如,财政、税务、银行等能否跳出本部门的利益本位,在既有的网络上进行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此外,目前财产收入普遍不透明,财产申报失信现象尤为严重。类似的棘手问题,都需要从政策层面认真面对和破解。
个税征收制度的改革,包括免征额的调整、税率的调整,乃至征收模式的转轨,牵扯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不仅仅是税收课题,更是经济课题、社会课题甚至政治课题。曾康华表示,说到底,税收模式的选择是一个效率和公平的角逐和取舍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同样经历过“痛苦的选择”,“因此,税改是个艰难和漫长的过程。要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说,个税改革社会敏感度高,改革关键要形成社会最大公约数,坚持“开门立法”,制定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方案,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税法的遵从度。(本报记者 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