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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七次党代精神解读】用好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市第七次党代会明确提出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即全面建设“五个廊坊”、争当“三个排头兵”。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全市人民共同努力,还需要广大干部奋发作为、勇于担当。市委书记杨晓和在市第七次党代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干部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担当精神,报告强调,要用好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概念及提出背景

在中国政治学语境下,容错纠错是为提高改革成效、激发干事创业积极性提出的重要概念。所谓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指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调动干部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积极性,在不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不违背党和国家总体发展目标的前提下,对锐意进取、创新干事的干部给予一定的宽容和保护,允许他们拥有一定的创新试错空间,并根据其主观态度、决策方式及事件的严重程度作出弹性处置的制度设计。

无数事实证明,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发展历程中,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党员干部发挥了主动引领、凝心聚力的积极作用。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各级干部担当实干、不断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多重复杂因素的耦合性影响,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领域出现了“为官不易”的说辞和“不作为”现象,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多视角研判。事实上,综合各种数据发现,这种现象并不完全是干部主观上“不作为”,而是部分干部在一定程度上担心出错而“不敢为”。基于此,容错纠错机制在人们的热切期待中应运而生。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

自2013年11月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宽容改革失误”,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败”以来,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2018年5月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中央层面的重视有力推动了各地的容错纠错机制建设。自2016年以来,一些省、市、县从不同角度开始陆续制定出台体现自身特色的容错纠错机制政策文本。经初步梳理,目前约有近500份容错纠错政策文本。

为激发本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廊坊市委于2017年2月印发了《廊坊市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明确了14种符合试错容错的具体情形,构建起启动容错、免责、纠错的完整链条。2019年8月,廊坊市委针对《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问责轻容错,问责易容错难,不敢用、不会用、用不好等问题,依据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和省委对容错纠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新变化,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坚持“谁负责问责谁考虑容错”原则,在适用范围、容错程序、纠错工作、组织领导4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把启动容错程序细化为“申请”“核实”“认定”“反馈”“报备”5个步骤,并分别明确了时限、权限、实施主体和相应职责,确保《办法》可操作、易施行,容错纠错机制有人用、有人负责,为推动廊坊发展的敢想敢干者开了“绿灯”,进一步激发干部创新创业的活力。

用好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基础和关键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实施容错纠错并不意味着纪律“减压”和作风“松绑”,容错纠错机制也不是违法乱纪的“挡箭牌”。实践证明,弄清楚何种错可容、何种错不能容,是容错纠错机制的基础和关键。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三个区分开来”,实际上就是从辨识主观动机、政策依据、问题性质的角度明晰了所容之错、必究之错的基本内涵。

●辨识主观动机

任何行为背后都蕴藏着一定的主观动机。动机主要源于需要,当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并存在满足需要的对象时,需要才能转化为动机。从本质上讲,干部同其他任何群体一样,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只不过,他们由于身份性质和所掌握公共权力带来的现实影响,对利益诉求的主张不能混同于一般公众。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工作中不能徇一己之私。容错纠错机制所强调的“可容之错”就是出于公心推动发展的错,而不是谋取私利的错。换言之,这种错必须是在“善意履职”情况下出现的失误,或者说为推动发展而出现的无意过失。既然是无意过失,那么在主观动机上就不是为了私利。也就是说,从主观动机层面区分为“公”还是为“私”,是界定错与非错的分水岭。

●辨识政策依据

在公共政策理论看来,公共事务治理大多离不开内容明晰、指向明确的公共政策指引。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地方往往会以中央的政策为依据或参照来开展治理活动。一定程度上讲,这是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失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的深层缘由。这个区分开来,意味着在贯彻落实中,对中央改革方案中的原则性要求,地方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具体化;遇到改革方案的空白点,可以积极探索、大胆试验。也就是说,要把有没有政策依据作为科学合理确定容错边界的重要标准:只要是现有政策尚未作出明文禁止而地方政府在推动工作中又亟须创新探索的行为,就应该容错。反之,则不属于容错范畴。

●辨识问题性质

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干部依靠常态化思维来解决问题的思路未必事事处处奏效。因此,我们需要“先行先试”“敢闯敢试”。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所坚持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现实要求。对于当前的改革发展来说,最大的实事求是就是要用“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的态度对待不断变化的复杂情势。但“先行先试”“敢闯敢试”往往也会伴随着失误、出错的风险,此时就需要宽容那些情有可原、于法可容的“错”。如果出现错误后一味指责问责,则必将打击当事人及其他干部的积极性,久而久之会助长怠政之风,滋生“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错误认知。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宽容干部在推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错误。这里所宽容的失误并不是明知故犯的错误,而是在推进改革发展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对于那些忽视明文规定,明知是错,却依然我行我素、恣意妄为的行为,则不属于容错范畴。

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为基础,正确认识、理解并用好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激励廊坊广大干部激情干事业永不停步、挑战不可能再谱新篇,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张恩龙,系中共廊坊市委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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