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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答问】大事小情,民法典这样保障你我权益

大事小情,民法典这样保障你我权益

  【智库答问】

  光明日报记者 李晓、刘华东、王斯敏、蒋新军、康薇薇

  编者按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这部对百姓而言“无所不包”的法典,关系到你我哪些切身利益,为我们提供了怎样的保护,又如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光明智库约请专家为您答疑释惑。

  设立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

  ●记者观察:电视剧《安家》中的老严夫妇倾尽所有为儿子全款买房,并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谁料房子过户后,老两口却被小两口拒之门外,无家可归。这种桥段在现实中也频频上演。

  光明智库:民法典物权编对居住权的规定有何现实考虑,体现了哪些新特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

  民法典物权编对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作出规定,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的本质在于将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过去物权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利用形式,这种二元立法模式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安家》中的老严夫妇完全可以在房屋上登记一个居住权,以保障其老年住有所居。居住权的设立,不仅是房屋所有权人在经济上行使、实现所有权的结果,也为非所有权人提供了通过法律行为比较稳定地使用他人财产的可能性。

大事小情,民法典这样保障你我权益

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中),在为一家公司员工讲解防疫工作有关法律知识。 新华社发

  我国廉租房、公租房等债权性保障住房制度中,国家保留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而无力购买房屋的群体则通过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实现房屋权属在国家与保障对象之间的分配,这凸显了我国住房保障的制度优势,强化了对弱势群体居住权益的保障。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中,设立居住权可以为离婚妇女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在法定继承的制度设计中,为丧子(女)后共同居住的父母设立居住权,可以消除其被降格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不利影响,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在合资建房、购房时代,子女享有房屋所有权,为购房首付出资的父母可以通过居住权登记,保障老年安居需求;老年人还可以在保留居住权的前提下提前变现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在改善生活质量的同时保障老有所居。

  合同编与时俱进,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记者观察:一些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通过降低贷款门槛、隐瞒高额利率等手段,诱骗学生过度消费从而陷入“高利贷”陷阱,继而以暴力催收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

  光明智库:合同编条文之多,几乎占据整个法典的“半壁江山”,这些内容如何回应现实生活需求?

  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高富平:

  合同编的规则既贯彻合同法自治精神,保障个体权益,又兼有法律刚性,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针对不良贷款现象,合同编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利于真正发展普惠金融。该编还将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贯彻其中,提出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这就需要当事人双方在缔结交易前做好环评工作,避免陷入“不履行合同违约,履行合同违法”的尴尬局面。合同编进一步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将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视为民事主体的强制性义务。这对今后应对突发公共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大事小情,民法典这样保障你我权益

5月31日,中铁上海工程局法务工作者走进安徽肥西县人才公寓项目工地,为外来务工人员发放维权知识手册。 新华社发

  随着互联网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普遍的商务形式。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一规范克服了形成书面要求所存在的局限性,有利于电子合同的大量应用。为了减少电子通信带来的不确定性,合同编允许当事人签订确认书来确定合同成立时间。考虑到网络交易特点,合同编允许利用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对何为要约、何为承诺作出约定。比如,将网购者提交订单视为要约,有利于减少在网络交易中因货物售罄而引发的纠纷。

  维护人格尊严,书写权利新篇章

  ●记者观察:“AI换脸”技术让一些投机者通过替换视频、照片中的角色面容,伪造他人形象,用于不良影片、广告传播,对当事人肖像权、名誉权造成严重侵犯。

  光明智库:民法典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独立成编,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您如何看待?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所长刘克希:

  人格权编,可谓我国民法典“亮点中的亮点”。其独立成编的价值在于更充分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有利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好地落到实处,较好地反映了《世界人权宣言》核心条文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在中国的实践,是我国立法的重大创新,为世界法律文明作出贡献。

  本编时代感鲜明。第一,以专章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作出规范,分别界定了其内涵和外延。第二,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给出了实质定义和外延定义。第三,将宪法权利以民事规范形式有效落到实处。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民法典相关条文准确规范了文化活动自由与保护人格尊严之间的关系,是对文化工作者的有效保护与严格规范。第四,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声音,明确对其音色、口语习惯甚至措辞的保护。第五,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均予以保护,扩大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第六,明确规定了性骚扰的实质要件“违背他人意愿”,规定违法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并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业、学校“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执行性。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立法的过程中,吸纳了社会多方的合理意见。例如,我们研究所连续四年多就民法典立法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建议30份,共计55万字。在人格权编的51条条文中,超过一半的条文采纳了我们的有关立法建议。

  守护婚姻与家庭的幸福港湾

  ●记者观察:近期,#深圳离婚排号#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如何让漂泊的灵魂在婚姻港湾中得以安放”引发热议。

  光明智库:与现行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哪些与时俱进之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林艳琴:

  一是把家风建设和家庭文明建设写进了婚姻家庭编;二是将收养关系纳入婚姻家庭编,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对收养人的条件和收养子女的人数等结合社会发展进行了调整,确立了优先抚养权与收养保密义务;三是规范了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内涵;四是对禁止结婚的情形进行了完善,规定隐瞒疾病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五是新增日常家事代理权,增加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六是吸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须夫妻共同签订或事后追认,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了规定;七是确立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八是规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同时规定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九是确立了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十是确立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损害赔偿,并保护夫或妻在离婚时,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利。

  在以上变化中,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最受关注。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预防在协议离婚中出现的冲动型离婚,其设置并没有违背离婚自由的原则。因为它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在遭遇家庭暴力、遗弃等双方达不成离婚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因此,大可不必过分担忧设置离婚冷静期对离婚自由的影响。

  尊重被继承人的遗产处分自由

  ●记者观察:戏谑味道浓重的影片《西虹市首富》,一度引发公众对现实中巨额财产继承的热议。在民法典中,人们期待找到更多答案:遗嘱能否留给素未谋面的亲人?以录像方式立遗嘱是否可行……

  光明智库:民法典继承编相较于现行继承法有何新变化,对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立新:

  民法典对完善继承规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对遗产的范围不再作具体列举,而是概括地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虚拟财产、游戏账号等,都可以作为遗产。二是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宽宥制度。在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后,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予以宽恕的,可以不丧失继承权。三是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在其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继承该兄弟姐妹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四是增加规定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遗嘱方式。五是废除公证遗嘱优先原则,采用遗嘱效力“时间在后效力优先”原则,即最后一份遗嘱效力最高。六是规定了转继承规则。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还没有取得遗产时也死亡,就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进行转继承。七是全面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上述七个变化突出的是尊重被继承人处分身后遗产的意志自由。

  继承编与原有的继承规则结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继承制度,能够较好地调整继承法律关系,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编,人民权利的“护身符”

  ●记者观察:长期以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解决措施并不完善,成为人们心头的一大隐忧。

  光明智库:民法典的时代精神在侵权责任编中如何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

  侵权责任编是人民权利的“护身符”,让人更有法律尊严地生存和发展。比如,高空抛物是城市居民面对的风险,但肇事者常常无法被查明。《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易出现“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问题,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胜诉判决难以执行。

  侵权责任编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先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并且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查清责任人。其次,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如未设置摄像头、未装设安全网等,则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最后才是由其他业主进行补偿,并且事后一旦查清了实际侵权人,还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侵权责任编中处处体现着时代精神。比如,新增了“生态破坏责任”,该责任与以前就有的环境污染责任有显著区别。环境污染责任,救济的是因污染而受损害的个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则是指违法行为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虽未导致私人人身、财产直接受损,但导致生态环境公益受损,由国家规定的机关(如检察院)、法律规定的组织(如环境公益组织)请求行为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对生态环境公益的救济。有了以上内容,侵权责任编就不仅可以对私人利益进行救济,也可以对公共利益进行救济,更有效地回应了当下的生态环境问题。

  《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01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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