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
——加强制度理论研究专家研讨会发言摘编
——编 者
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郑新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取得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关键在于对所有制形式、分配制度和经济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逐步形成了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对于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都应当予以宣传和表彰。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健全各种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弘扬勤劳致富精神、树立共享发展理念,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努力实现社会公平。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等举措,消除束缚市场主体活力、阻碍市场和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未来的市场竞争,很大程度上是科技的竞争。必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作者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学术顾问)
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三个体系”
任天佑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加强制度理论研究指明了目标方向、明确了使命任务。
深入理解重大意义。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中国制度,背后是有一套严密而清晰的逻辑体系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凝练概括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之治”已经证明了这些显著优势。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三个体系”,有利于从理论上把中国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阐释清楚,让人们深刻认识中国制度蕴含的学术逻辑、理论逻辑、话语逻辑。中国制度不仅使中国创造出令世界惊叹的发展奇迹,而且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三个体系”,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从中国制度、“中国之治”中汲取有益成果。
准确把握原则要求。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三个体系”,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始终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统一,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释,使其中能够体现中国智慧、中国精神、中国价值的精华得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并应用于中国制度理论的发展完善;坚持独立自主和吸收借鉴相统一,吸收借鉴人类制度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同时保持政治定力和战略定力,坚守中国制度的根和本。
始终坚持科学理论指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坚持以我为主创新创造,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中国之治”优势更加彰显提供坚实理论支撑。要善于从中国制度建设实践经验中,从研究回答重大时代性课题中,提炼形成自己的标识性概念,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
(作者为国防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原院长)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和优势
洪银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重大经济制度创新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把这三项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的新概括。这一新概括,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彰显了三方面的优势。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优势。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形式,促使一切发展生产力的源泉充分涌流;二是促进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竞争,促使国有经济在竞争中深化改革、有进有退,增强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三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四是有利于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证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优势。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打破了“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提高了劳动效率;激励不同要素所有者加大要素投入,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既强调多劳多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又强调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有利于鼓励先进、提高效率、最大限度激发活力,有利于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这一优势突出表现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选择功能和奖惩分明的激励功能,通过规则体系、价格机制、竞争制度等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政府不仅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还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建设和规范市场秩序,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从而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三个方面的制度是一个有机联系、相辅相成的整体,既有利于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彰显社会主义优越性,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效制度保证。
(作者为南京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保证
莫纪宏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并明确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措施。以制度化手段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对于维护宪法权威、发挥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突出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地位。《决定》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党领导人民依靠法律治国理政,依靠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都离不开宪法。树立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理念,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充分发挥宪法的指导作用。
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重点在于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通过有效监督宪法实施,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充分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自觉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解释宪法,在进一步明确宪法条文含义的基础上推动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意味着要有效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强化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决定》重申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提出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的要求。这强调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行为的基础性规范和约束作用,对于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努力把制度理论研究做实做深做透
秦 宣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加强对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努力把研究工作做实、做深、做透。
加强历史逻辑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加强对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需要结合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丰富思想,结合我国历史上形成的一整套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深入挖掘其深厚历史底蕴;深入研究中国共产党人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历史进程;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不同类型国家建立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宝贵经验。通过加强历史逻辑研究,深入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
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认真梳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思想,深入研究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
加强实践问题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实践创新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也必将随着新时代实践创新而不断完善和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从13个方面部署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完成好这些重大任务,需要专家学者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不断研究实践问题、总结实践经验。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院长)
为制度建设提供哲学支持
辛 鸣
加强制度理论研究,既需要从专业角度对具体制度进行研究,也需要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层面对制度进行整体研究,为制度建设提供哲学支持。
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入手研究制度建设。马克思主义哲学把经济社会发展看作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制度发展也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关系是决定制度形态的深层次原因,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制度建设也应该发展到什么程度。制度建设的目标要呼应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时,制度建设不仅要适应现阶段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且要能反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趋势,促进生产力发展。因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其“三步走”的时间表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高度吻合。
从历史必然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入手研究制度建设。强调制度建设要适应一定阶段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并不意味着人对制度建设和变革毫无影响。在认识把握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把价值诉求、理想目标、立场观点方法等体现在制度安排与运行中,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分汲取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把制度建设建立在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与运用上,建立在对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清醒认知上,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鲜活的实践上,体现了历史必然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辩证统一。
强化制度建设研究的系统思维。制度是一个系统。就其内涵而言,制度不仅仅是一些条文和规则,而是包括规则内容、对象、内在理念、实现载体等诸多要素在内的系统。就其外延而言,制度同样不是条文规则的堆砌,不同制度在制度系统中是有各自定位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各领域具体制度,构成现实社会中的制度基本形态。把制度视为系统,研究制度结构,有助于克服把制度仅仅作为一些规则的组合而导致对制度认识的偏差,也有助于避免由于这种偏差而在制度现象解释方面出现一些缺陷。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推进意识形态建设的重大制度创举
孙来斌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指引我们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强大思想武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并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把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作为一项根本制度明确提出来,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关系我国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的重大制度创新。
思想引领方向,方向决定道路。在长期的奋斗历程中,我们正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才找到革命、建设、改革的正确道路,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向前发展。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只有高度自觉、始终不渝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才能保证道路不偏移、政权不变色,保证国本永固、事业常青。
新时代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就要保持思想定力、政治定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也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决贯彻好、落实好。
高校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前沿阵地。要坚持用科学理论培养人,用正确思想引导人,用主流价值涵育人,帮助广大青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深入推进思政课改革创新,培养高素质思政课教师队伍,不断增强高校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坚持立破并举。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推动工作,使之深入人心、落地生根。同时要发扬斗争精神,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理直气壮批驳挑战政治底线的错误言论,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
(作者为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
张 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人民民主,要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加强横向联动、纵向衔接、综合运用,发挥各类协商渠道的作用,形成整体效能。根据不同协商渠道优势特点,分类形成制度规范和工作规则,规定其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等,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加强协商程序设计,形成步步衔接、环环相扣的闭环运行流程。
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一方面,把民主协商作为重大决策必经程序,做到重大决策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先协商后决策,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在出台重要地方性行政措施时先协商后审议;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畅通各种利益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执行中的协商机制,以协商民主推动决策贯彻落实;在决策中进行协商对话,形成发现、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探索建立督查和考核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
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更好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完善覆盖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等的制度化平台机制,围绕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一部分群众利益和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等进行广泛商量;构建社会各方面对话交流、恳谈沟通的平台,畅通利益表达渠道,让群众充分表达诉求,推动形成政策措施。
(作者为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中山大学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