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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解外商投资法的四个角度

  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取代原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即“外资三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成为本届两会期间全球瞩目的最大看点之一,其出台标志着中国已迈向全面开放、高水平开放的新征程。

  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表明,中国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外商投资也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18年底,中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然而近年来,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大行其道,美国等部分发达国家甚至将贸易战火蔓延到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全球化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波折。在此背景下,中国颁布外商投资法不仅开辟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境界,而且也为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首先,外商投资法再一次体现了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外资三法”,为中国利用外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打开了中国引进外资的大门。当前“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亟须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将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规,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利用外资从探索起步到蓬勃发展,都是立法先行,践行了全面依法治国要求。

  其次,外商投资法颁布过程经历了长时间的审定和公开征求意见,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从草案制定到全国人大投票通过,历时三年有余。事实上,早在2011年外商投资法草案就启动修法研究,2015年第一次在商务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2019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再度审议,而在人大初次审议之前,外商投资法草案已经留出了两个月的时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二审前夕,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又召开专题会议,悉心听取了外国在华商会、协会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

  再次,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体现了中国从地方治理经验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的立法过程。为推进新形势下改革开放,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决定设立上海等12个自贸试验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要求,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创新。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布中国首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经先后四次修订,2018年版的条目已经由2013年版的190条减少到45条。2016年10月起,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推广。基于此,外商投资法将许多有战略价值的成果纳入法律体系中,在实践上将地方治理经验复制、推广并上升为国家法律,形成了新的导向与指引。

  最后,外商投资法反映了中国探索发展中国家如何利用外资实现自主发展的雄心。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资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难题。尽管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排名,中国从78位上升到了46位,一年跳升32位,营商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中国政府并没有回避问题,而是勇于通过法律内容的调整与更新进行负面性纠偏与正向性固化,形成吸引与扩大外资进入的全新引力。比如“外资三法”中都有“国家鼓励举办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的规定,经常被曲解为“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外商投资法对其进一步明确与纠正。对于外商投资者要求更有效的保护,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明确作出解释——“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由此可见,该法律的出台预示着中国这一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将以更大力度、更积极的姿态融入到全球化发展进程中,为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群体性崛起贡献智慧和力量。(作者: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 宋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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