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1-22 浏览次数:1177次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首次提出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模式,落实责任主体。就改革的意义和亮点,记者21日采访了权威专家。
总承包负责 规范组织和管理模式
据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刘军胜介绍,此次《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强化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改进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源头治理措施,体现了坚持源头治理与全过程治理相结合的理念。
“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是工资支付不规范。更进一步来说,是组织和管理模式出了问题。”刘军胜解释,当前我国大量建设项目采取的是建立在承发包基础上的分块管理模式,整个建设项目是一个个独立的、以包工头为中心的承包单位的无序组合,这样的组织和管理模式导致承包单位各自为政、监管失控。
为此,《意见》站在规范建设项目组织和管理模式的高度提出有关治理措施,明确了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
“其目的就是要使建设项目转变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行使类似总部职能的协调有序的‘总厂’。”刘军胜指出。今后,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搞层层发包、分包、转包,也不能以包代管,要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
全民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此次新政策又一亮点。
在建筑领域,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农民工不清楚其所服务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施工企业也不掌握农民工的身份信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确有必要。”刘军胜认为。按照《意见》,今后农民工的真实身份信息要在入场施工前告知施工企业,施工企业要以农民工的真实身份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的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和工资结算等信息并实行电子化管理,将农民工的实名制身份信息及经农民工实名签字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新政策还提出,要重点完善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由企业缴存于某一专门账户,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仅起担保作用;应急周转金由政府用财政资金建立;欠薪保障基金由企业缴纳,发生所有权转移,具有互济性。
目前我国31个省份已建立工资保证金,浙江及部分地级市已建立应急周转金,上海和深圳已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三金”在我国不同地区的工资支付保障实践中都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
“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以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给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带来的威胁,应是一种趋势性选择。”刘军胜指出。
“黑名单”制度 加大拖欠工资违法成本
针对企业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强调,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还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范畴。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在我国之所以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刘军胜认为,《意见》提出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对于推动我国诚信体系建设、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意见》还提出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制保障。“这既是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实要求,也是我国工资支付保障立法实践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要切实落实,这也是最终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保证。”刘军胜对此表示。
(本报记者 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