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从方法论的角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待二者关系。
国文化、历史、传统、国情与西方文化、历史、传统、国情大不相同。在西方许多国家,政党是国家制度长期发展的产物,是通过竞选以获得执政地位并组织政府,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来运作国家。在逻辑上,国家先于政党,国家“高于”政党。我们则不同。1921年,我们是先建立中国共产党,然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革命推翻和打碎旧的国家政权和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政权。因而,中国共产党在逻辑和历史上先于新中国,政党也比较强大。这样就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主导、治理国家的结构、体制。
当今中国,政党和国家之间的结构及其体制、关系是这样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主导、治理国家,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国家、治理国家的核心主体。中国共产党逻辑在先、历史在先。因而,在当今中国,最根本的是党首先要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主体。就此而言,全面从严治党自然应放在首位。在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之后,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中国共产党首先要掌握领导权,因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上位问题,是逻辑上的第一号问题。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在逻辑上才会去面对和解决其他问题。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中国共产党已成为国家政治运行中必需的领导主体、领导力量和领导核心,它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发挥着领导、主导、治理作用。没有中国共产党,国家治理就无从谈起,全面依法治国也是无法推进的。
中国共产党掌握领导权且成为领导主体、领导力量、领导核心之后,在逻辑上就要进一步去考虑党如何领导、治理国家的问题。先有“坚持党的领导”问题,然后才有“党如何领导”的问题。只有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去解决中国共产党如何领导国家的问题;只有解决好中国共产党如何领导好国家的问题,也才能更好地坚持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方式很多,其中最基本的,是首先要靠法治来治理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只有首先做好全面从严治党的文章,才能进一步做好全面依法治国的文章;也只有做好全面依法治国的文章,才能更好地坚持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从治国理政的主体和方略的关系看。中国共产党是治国理政的领导主体,属于上位范畴,舍此,治国理政的一切都无从谈起,包括全面依法治国也无从谈起。全面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只有首先完成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才能更好地去完成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治国理政的主体逻辑在先,治国理政的方略逻辑在后。
从整体与个体的关系看。从整体性来讲,中国共产党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领导核心力量,是积极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领导核心力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领导核心力量。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在当今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着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服从服务于中国共产党领导,而不能动摇中国共产党领导。从巩固和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来看,更是如此。所以,从整体来看,全面从严治党逻辑先于全面依法治国。从个体来讲,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须治吏,治吏必先治权,治权必须从严,从严必须全面依法治国。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必须把自己以及手中的权力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关在制度笼子里。从当今一些党员干部身上所存在的问题来看,更应如此。所以,从每一个党员干部来讲,法治逻辑先于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党员干部既要带头遵守党纪,也要带头遵法、守法、执法。党员干部只有带头遵法、守法、执法,才能更好地树立起党员干部的形象,进而才能更好地维护党的形象。由此,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不是动摇中国共产党领导,而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巩固和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作者:韩庆祥,中央党校副教育长兼科研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