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志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只有把制度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着力破除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才能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
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尤其要研究制定节能评估审查、节水、应对气候变化、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等。
健全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条件下,要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确保生态环境阈值底线不被突破,就必须使污染物排放监管制度更具有刚性和约束力,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强制淘汰制度。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建立让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有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两个维度。纵向补偿,就是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横向补偿,就是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多种方式实施补偿,不断规范补偿运行机制。
健全政绩考核制度。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评价其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只要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立项、审批、监管职责的领导干部就一定要被追究相应责任。追究责任不应只是警告、记过等“毛毛雨”,而应以降低职务、开除公职甚至开除党籍等处罚为主,情节严重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领导干部提高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作者:吴大华 贵州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