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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和发展历程

 

■梁向阳

  编者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自信,在于它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取得显著制度绩效,有着强大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能力,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今年9月正值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暨中共八大召开60周年,本栏特选几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进程和实践成效进行探讨。

  历史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原则,顺应了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体现了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的发展趋势,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历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酝酿初创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就设计了未来中国社会制度的大体框架,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他在《新民主主义论》等著作中明确指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就是要建立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一切反帝反封建人民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即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把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基本经济政策及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在法律地位上确定下来。

  关于国体和政体,《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关于经济政策,《共同纲领》规定,“以公私兼顾、劳资两用、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关于政党制度,《共同纲领》规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共同纲领》初步确定了新中国的制度结构框架。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全国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为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变化,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了更为完备的法律规定。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在新中国第一次获得了宪法的保障。

  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国建立。1956年党的八大明确指出:“我国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上结束,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党和国家进一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基本前提。

  然而,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开始,社会主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状况日益突出,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度建设遭到严重破坏。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七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步伐,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和实践起点上。1982年9月召开党的十二大,邓小平在开幕词中第一次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命题。从此,中国社会主义正式定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正式定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作了重要的理论准备。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丰富和发展,到党的十六大召开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开始形成。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系统地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和战略部署。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形成。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明确了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这一重大问题;2005年2月,中共中央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推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3.基层民主制度的确立。198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明确了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内涵。1987年和1989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先后颁布,使基层群众自治的规定具体化。在企事业单位,还广泛建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颁布,标志着通过职代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开始走向制度化。

  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设想。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2002年止,在立法方面,除了宪法和三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97个法律,通过了125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33个行政法规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9000多个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制定了30000多个规章。我国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从党的十七大到党的十八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确立

  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在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指导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做出了重大贡献。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新境界,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八大报告,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确立。

  1.第一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概念及其丰富内涵。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一概括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整套互相衔接、互相联系的体系,由根本层面的制度、基本层面的制度、具体层面的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成。

  2.第一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新特点和优势。2011年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首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概括为“五个有利于”,即“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形成。201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法律体系以1982年新修改的宪法为核心,以230多部法律为骨干,由7个法律部门和3个层次法律规范为基础,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完善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总体部署的纲领性文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历史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原则,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顺应了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体现了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的发展趋势,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正是由于中国建立了这一制度,才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才走完的历史进程,才能成功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只有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作者单位: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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