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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方面把握社会建设

  当前,我国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及发展任务十分复杂和繁重,这决定了推进社会建设必须从现实国情世情出发,尤其是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既有现实针对性,又能立足长远。

  经济因素

  经济建设是社会建设的基础,经济发展是解决所有社会建设问题的首要前提。我国虽然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人均指标尤其是涉及民生领域的各项指标仍然远远落后;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的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经济质量不优的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任重道远,经济“蛋糕”大而不实。初级阶段的国情告诉我们,经济建设“硬”,才有社会建设的“硬”。

  经济利益或者物质利益,是社会成员、社会组织以及政府参与和推动社会建设的第一动力,也是实现社会其他利益的重要前提。社会建设的所有方面,从根本上讲都是实现人民利益尤其是经济、物质利益的过程,都应当将经济、物质利益作为人民利益的第一利益和基本利益,防止将人民利益与其自身的经济、物质利益、社会建设与实现人民经济利益相分离,防止将人民利益虚化和空心化。

  发挥经济对社会建设的决定性作用,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重点是解决好发挥市场作用,即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如果承认社会建设是社会各类资源科学、合理配置的过程,就必须承认市场这只无形手的主要作用,真正发挥其基础性、决定性作用。

  政治因素

  坚持党对社会建设的领导。当前,关键是实现“四个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社会建设的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社会建设的领导力量,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和基层组织实施党对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善于在社会建设中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在社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社会建设,一方面必须坚持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服务人民,将社会建设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有机联系起来,积极探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实现与人民当家做主相适应的社会建设道路、理论和制度。另一方面,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将社会建设作为人民共享的重要实现渠道和形式。

  创新培育有利于人民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组织形式。加快培育与现代社会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益性、互益性社会组织,创新组织体系和组织形式,克服和纠正离开了官办的翻牌组织、半官方组织就无从搞社会建设的传统思维,真正将社会治理权还给社会,还给人民群众。

  法治因素

  法治成为主轨。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所有领域及其方式,都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自觉将社会建设的法治化水平作为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包括涉及社会建设的所有重大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都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不能在法外搞社会治理,法外搞社会建设,法外搞社会和谐。

  限制公权力任性。社会建设必须划清公权力的边界,解决公权力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问题,使公权力在社会面前保持必要的谦抑,还权于社会,给社会组织和公民留有有序发展和自我完善的空间。实际上,公权力在解放社会活力的同时,也就解放了自己。

  强化规则意识。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必须从树立规则意识入手,并使规则成为红线和底线,做到任何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都应建立在一定的规则之上,并且不能成为冲击甚至破坏法治的理由。

  打造精良之法。首先是造就良法。“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看得见的形式。其次是精准制法。通过科学、民主立法和立法的精细化,实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制度对社会建设的精准发力、精准施策,努力提高法律法规对促进、保障和规制社会建设的精准度、适应度,让社会建设的公平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文化因素

  坚持人本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以人为本,既要将人作为社会建设的主体,又要将人作为社会建设的目的,既要看到所有人的平等性,不“以多欺少”,又要承认不同人群的差异性,不“整齐划一”,真正把保障和实现人的价值包括每个承载着平等权利的个体人的价值,作为社会建设的本源、目标。

  尊重合法财富。社会建设最重要的是民生问题,而民生之基是财富。社会成员和组织通过勤劳致富、艰苦奋斗创造而来的财富,必须得到国家和全社会的尊重,使得尊重合法财富成为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社会的重要体现,防止以杀富济贫、利益均沾来搞社会建设。

  提升道德境界。社会建设,是国家和社会成员能动地提升社会组织化、互助化和理性化程度的治理活动,它需要建立在社会成员普遍较高的道德水平之上,做到所有的社会成员遵从一条崇俭戒奢、守身向善道德底线,并在这条底线内参与社会建设。

  崇尚社会融合。社会建设的价值在于,在社会利益多元、社会阶层分化和社会矛盾冲突等客观存在中,努力实现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即在多元利益追求中“求衡”,在多层社会成员中“求同”,在多种矛盾冲突中“求和”。因此,任何社会建设都必须把促进社会融合作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防止导致或迁就社会利益异化、社会成员分化和社会矛盾激化。

  追求公平正义。衡量和检验社会建设的最高尺度及准则,就是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当然,公平不等于正义,正义需要以公平为机制;同时,公平正义还必须通过改革来推进,作为改革的发力点。(张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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