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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主的制度形式

  民主模式的选择必须重视国情。世界上不存在普遍适用的制度,被称作“好东西”的民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会演化成个别人操纵多数人的旗号,也可能会出现压制少数人正当权益的“多数人暴政”。在怎样搞民主亦即民主制度的选择上,必须立足各国的实际情况,包括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国情。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这犹如人人都需要选择合脚的鞋子一样,具有常识性、真理性。

  问题是有些人违背常识,企图将本国的民主制度模式强推到别国去,或者将别国的某种制度模式照搬进本国来。其实,回顾一下西方政治学说史就可发现,在政治制度的选择上,亚里士多德、布丹、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均论证过“重视各个国家实际情况”这样的观点。同时,看一下美、英、法等西方国家,尽管国情有相近之处,但毕竟历史进程有别,在民主制度模式上也存在着诸多差异。事实也表明,有些发展中国家不顾国情,生搬硬套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制度模式,结果水土不服,很快就走向“民主的失败”,准确地说是“照搬的失败”。

  评判不同民主制度模式的优劣,很难通过抽象比较得出结论。可行的标准是,看一国的民主制度模式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促进本国的稳定、进步与人民福祉。如果实践证明一国的民主模式明显缺乏有效性,该国人民迟早会作出调整或重构。放在世界历史长河中看,人类推行现代民主制度只有几百年,不同民主制度模式都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完善。过早宣称某种民主制度模式是完美的,这不科学,也不客观。随着民主实践的推进、人类文明的提升,民主制度模式必将不断发展演变。

  当代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有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这是由中国特定的国情所决定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是当今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需要,展现出自身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宏观框架,为实现人民民主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人民通过选举将国家权力委托给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立法等职权,并将国家行政权、司法权委托给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同时,人民监督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用足这一制度空间,人民民主自然会呈现生机勃勃的局面。

  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多元、参与意识增强,需要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制度是分层次的。在民主制度的宏观框架下,还需要不断健全中观、微观体制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体制机制方面取得了不少进步,今后需要继续改革与创新,完善不同层面制度之间的关系。比如,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多项监督权力,包括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还有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等等。但这些机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不充分。怎样激活这些职权和机制,让它们有效运行起来,是一个重要的实践课题。

  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除了需要加强各自的制度建设,还需要探索如何完善两种民主形式的关系,让两种民主形式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作者为上海市政治学会副会长浦兴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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