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同时,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的目标要求。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亟需快速推进。
随着全面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治理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多,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治理主体多元化。从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党的执政理念的转变。新的社会治理理念,既有鲜明的目的导向,也蕴涵着社会管理理念的转型升级。同时,社会治理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从传统的政府单一主体拓展到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多元协商共治。如何更好构建多元协商机制和治理路径,考验着政府的智慧。
参与渠道多样化。从公众参与渠道来看,分为正式组织与自治组织。我国公众参与的正式组织载体主要有: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形成了大量自治组织,如各种形式的行业性联合会、权益性协会、群众自治组织等。如何通过合法的方式和制度化的渠道有序、规范地参与到政府治理之中,给各级政府提出了挑战。
参与手段多样化。“互联网+”自2014年正式提出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互联网+”背景下,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技术应用风起云涌,使得政府治理参与手段多样化,覆盖全社会的立体治理网络初步形成。可以预见,在政府治理手段上,将从单一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从传统工具向新兴技术转变。同时,在治理手段趋向复合化过程中,也伴随着参与主体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等问题,需要不断强化道德约束,规范参与行为。
“互联网+”政府治理是一项崭新命题,既要凸显“互联网+”的内在禀赋,又要以政府治理为问题导向,既要创新发展、提质增效,又要有效解决政府治理面临的新挑战。当前,实现“互联网+”政府治理的历史性变革,推动“互联网+”政府治理的模式创新、提升政府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应着力解决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深刻洞察互联网的内生特性。互联网具有平等、开放和共享等特点,有效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重构了社会组织模式,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更加自由充分。“互联网+”政府治理的思维模式强调以人为本、权利平等和公平正义。“互联网+”政府治理通过再造政府决策、管理和服务模式,优化组织结构,能够全面提升政府履职能力。互联网的上述特质恰好契合了打造开放政府、透明政府、参与政府和回应政府的治理理念和服务模式。
创新治理模式的技术驱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产业、新应用正孕育着新突破,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深刻改变了政府治理的技术环境及条件,给政府治理模式创新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要积极推动信息技术与政府治理的深度融合,拓展在线政府服务,建设网上服务大厅,推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流程、“一站式”网上办事,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推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要打造电子监督平台,筑牢制度“笼子”,晒出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对行政事项运行的权限、条件、方式、程序、时限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监管。
聚焦协商治理的多元诉求。互联网构建了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治理的机制,重塑了公众参与的主体地位。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治理的愿望愈加迫切,呈现出广泛性和多元化的特征。充分的公众利益诉求表达,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基础。政府要为公众提供表达民意、沟通协商、合作共治的网络渠道和平台,对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回应,满足公民网络参政、议政、督政的利益诉求。要发挥好互联网汇聚民意的重要作用,为政府治理凝聚强大的社会合力。同时,需要构建协商治理的长效机制。“互联网+”政府治理是政府治理在网络空间领域的具体体现,回归到现实,要通过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实现政府治理模式的理念升级。尤其需要着力处理好管理与治理、维稳与维权、活力与秩序的关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参与、协商治理的长效机制。
强化政府治理的制度约束。“互联网+”政府治理必须强化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分工合理、责任明晰、运转灵活、监管有力的政府治理结构。一要优化行政资源的配置方式。通过重新配置和调整行政资源的结构、功能和管理形态,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行政环境与行政资源的动态平衡,最终实现行政资源配置科学、合理、高效。二需厘清治理主体的责任边界。“互联网+”政府治理体系中,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对政府而言,治理的过程就是政府自身从“管理者”到“服务者”角色的转变过程;对非政府部门而言,治理就是从被动管理到主动参与的过程。“互联网+”政府治理过程中,需要重构治理主体之间博弈与合作的新型关系,完善多方共治机制以及实现共治的制度保障。三是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改革权力运行机制,完善权力运行监督规范和制度,构建行政问责、政治问责和法律问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推动政府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翟云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