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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融入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观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概括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指出“我们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人权法治保障,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表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价值体系中的地位,也意味着民主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融入民法典并得到鲜明体现。

  意思自治规则有效创新民主价值观的表达。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观的核心在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其有效实现的前提是人民的有效参与,而人民的有效参与需要人民能够自由表达个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要地位,通过新增意思表示规则,为民事主体表达真实意愿提供保障。同时,民主决策作为民主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其实现不仅需要个体自由表达其意思,而且需要个体积极参与团体决策意思的形成与表达。一方面,个体的意思表达需要遵守民法典的意思自治规则。意思自治规则不仅保护个体的意思表达自由,而且要求个体的意思表示不能超过法律的限度。另一方面,个体应当积极参与团体决策的意思形成与表达,并受团体决策的约束。在民法典中,团体的类型多样,既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包括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团体,如业主团体、共有人团体、继承人团体等。在这些团体中,决策意思的形成与表达不仅要遵循法律或团体章程规定的具体方式、程序等规则,而且受到个体意思表示真实与否、自由与否的约束。例如,民法典将决议列入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再如,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共有物的处分、合伙事务的决定等都规定了应当实行多数决或一致决规则,这是民主价值观的具体贯彻和体现。

  民事能力模式有效拓展民主价值观范畴。民主价值观对人民有效参与的需求,一方面是扩大有效参与主体的范围。对此,民法典创新了民事主体的规范模式,扩大了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例如,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将胎儿纳入了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范围,从而使胎儿利益得到了切实保障。再如,民法典创新了法人的类型,除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外,创设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特别法人类型,将过去游离于法人之外的组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纳入法人范围,从而保障这些组织可以有效参加社会活动。另一方面,民主价值观对人民有效参与的需求,也要求增加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建构科学的民事行为能力体系。例如,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下调至8周岁,反映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背景下未成年人对社会认知能力的提升,从而使有效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大。同时,民法典对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且可以使被监护人适当地参与民事活动,从而更好地协助被监护人加快融入社会,参与相应的社会生活。例如,成年监护制度的确立为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的成年人提供了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

  社会治理机制有效扩大民主价值观内涵。民主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民主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民法典中,民主管理主要通过社会治理机制的相关规定实现,这主要体现在:第一,非营利法人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可以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参与社会治理以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法人为例,民法典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这不仅有利于实现法人治理机制的高效运转,而且有利于发挥捐助法人在慈善、扶贫、救灾等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范完善了社区治理的法律基础。民法典完善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规范,如适当降低业主形成决议的法定门槛,增加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明确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成本后归业主共有,明确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监督权、质询权,这些规定有利于鼓励业主积极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参与社区治理,形成有效的社区治理机制。第三,集体成员的规范内容完善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基础。民法典规定了集体成员可以决定的事项,这些事项主要与集体经济事务相关,体现了集体成员对集体经济事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权利。如规定了集体成员的知情权、查阅权、复制权等权利以及集体成员的撤销权,集体成员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参与民主管理,并借此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监督。

  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巩固民主价值观基础。民主价值观的实现,不仅需要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进行制度构造,而且需要运用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可能影响民主价值观实现的矛盾。民法典中,包含“协商”一词的法条多达25个,除合同成立或者解除的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纠纷处理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主要包括:一方面,从源头出发,避免纠纷产生。如民法典规定成年监护中监护人的确定可以采取协商方式,规定共有物分割方式的确定可以采取协商方式。通过这些协商方式,可以事先有效避免纠纷的产生,体现了民主价值观的积极导向作用。另一方面,从结果出发,避免纠纷扩大。例如,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应当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规定损害发生后的赔偿费用可以采取协商方式确定等。这类协商旨在通过民主的方式解决纠纷,以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同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解决中充当裁判者,适时化解纠纷,进一步巩固了民主的价值共识。由此可见,民法典给予当事人充分协商的权利,从源头和结果两个路径上避免纠纷的发生和扩大,并强调纠纷解决机构的作用,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有利于加深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观的认识。

  (作者:房绍坤 宋天骐,分别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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