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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实践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实践

        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为全面依法治国注入了鲜活的力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理想目标和价值指引,而且随着实践的发展,其融入法治建设的方式越来越具体、越来越直接。2016年,在《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宪法、民法典等众多法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写入法律文本之中,在法律规范体系层面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以及多个典型案例,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实践中真正落地。
  在立法层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但是,仅从表述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些内容抽象、宏大、复杂,特别是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要在法律体系中对这些内容进行考察,难度是相当大的。而且,哪些核心价值观应当入法入规,哪些核心价值观应当融入政策体系,以什么方式融入法律政策体系,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地方。在2018年“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写入宪法之后,有很多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专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典型的表现是民法典第1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制定该法的基本目的,而且民法典有着大量直接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具体内容的条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制度体系中,如专门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作出否定性规定,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利,等等。此外,公务员法、档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旗法、国徽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其中。从法条的表述及其所处的位置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被法律正式认可,并逐渐成为各部门法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
  如果说在立法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表述的是一般的、普遍的价值观念和目标,是从静态上确定了其法律地位。那么,具体到法律实施领域,尤其是司法领域,在具体的案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发挥作用呢?
  对于个案来说,直接产生效力的并不是法律规范,而是法官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的互动关系所构建的裁判规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在事中”。因此,在多数案件中,法官进行裁判,需要的是具体的、直接的、富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但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存在着“穷尽法律规则”的情况。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在民商事案件中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的情况下,法官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还应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果没有此种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就需要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阐释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裁判。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在司法适用上,更加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可以说是一种兜底性法律渊源。
  而在那些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形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通过适当方法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之中。
  司法裁判本质上就是一项解释的工作,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看,大量的案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说理、论证的理由进行直接引用,还有不少裁判文书已经结合具体价值观展开了有针对性的细致分析,尤其是在一些涉及社会公德、家庭伦理、个人诚信的案件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的实质理由,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有力弥合了司法专业逻辑和老百姓朴素认知之间的差距,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但整体来看,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说理简单、阐释粗糙、针对性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转变司法裁判方法,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关涉道德争议的社会关注案件中,要摒弃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思维,履行好司法审判在弘扬核心价值观上的重要角色,在理顺案件是非曲直的基础上做好权衡,在裁判依据上尽可能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努力实现情理法的融会贯通;在法律规则适用上也应深入探究立法背后的道德考量和价值功能,以充分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公平,将宏观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细致鲜活的法律话语,并妥当地融入裁判文书中,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

  当然,我们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共识性的价值观念,并不等于要用它来取代法律规则。现阶段,我们应该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观念层面的倡导转化为行为层面的落实,更好树立法治信仰、凝聚核心价值、实现良法善治。

      (记者:谢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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