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作者:李迎生(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副会长)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社会政策可以发挥独特作用。社会政策是基于公平理念,运用立法、行政等手段调节财产所得和劳动所得分配不均的国家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一般遵循效率原则,按每个社会成员、市场主体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以打破平均主义。这种分配方式,有助于激励社会总体财富的增长,但不可避免会造成市场主体之间收入(财富)分配出现差距,如果不加以合理调节,就可能出现两极分化,影响社会安全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运用社会政策对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对分配格局进行调整,使收入(财富)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分配变得相对公平合理,就非常必要。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在一定意义上,社会政策就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格局、落实共享发展理念的制度化举措,对促进共同富裕、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十分重要。社会政策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领域都具有重要作用。
改革初次分配制度,提升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
调整初次分配政策,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持续增长,2016年至2019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6.5%。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扩大,由2010年的1亿多人增加到2019年的4亿多人,但我国低收入群体规模仍然较大。因此,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推动共同富裕十分关键。2020年3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集体协商和企业薪酬调查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落实并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十四五”及更长一段时期,我国应切实关注并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保持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创新就业促进政策,以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促进劳动者收入水平稳定增加。通过就业,劳动者不仅能取得经济收入以维持个人、家庭的生存和发展,而且还能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推动劳动者收入水平稳定增加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持续推进,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为此,在推动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同时,要继续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政策优先位置,强化政府责任,坚持市场主导,注重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充分就业。通过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通过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残疾人、特殊困难群体特别是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提升就业水平。
以提升中低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为重点创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在新发展阶段,要探索各类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数据等)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畅通要素流动渠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做到放活与管好有机结合。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具体规则。城乡居民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只要合法,都应受到保护。通过政府和市场机制帮助脱贫人口(户)建立资产、获得可持续收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完善再分配制度,将共享发展理念落到实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成员自然禀赋和主客观各方面条件的不同,结果意义上的分配差异客观存在。数据显示,我国基尼系数2008年达到0.491峰值后,总体呈下降趋势,但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和家庭财产格局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状况,制约了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有必要通过完善再分配制度,对初次分配加以矫正,将共享发展理念落到实处。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新发展理念,要求“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完善再分配制度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毋庸讳言,我国现行社会政策还存在亟待健全完善之处,特别是针对农民、农民工的社会政策还存在短板;社会政策不同项目的覆盖范围、享受水平等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社会政策调节收入(财富)分配不合理的效能还未能充分体现。现阶段,应进一步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和一定程度的财富集中,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推进再分配领域社会政策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加快社会政策范式的转换,以积极进取型社会政策实现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互构互嵌,取代由于传统再分配范式对困难群体未加区分的资金、资源直接分配而导致的无效率。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民生改善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兜底救助体系、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最为关键的,社会政策要注重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提高身心健康水平、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向上流动通道,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再分配制度作为落实共享发展理念的关键机制,其改革创新要完整准确体现共享发展的深刻内涵。共享发展包含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等丰富内容。全民共享,是就覆盖的人群而言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全面共享是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全面满足,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权利的全面保障。渐进共享强调共享是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时俱进、逐步到位的,要坚持循序渐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共建共享涉及路径问题,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以此为基础,才能深入理解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的重要论断:“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与此同时,再分配更加强调公平合理,对无劳动能力者切实保障生存权、发展权,对有劳动能力者强调通过诚实勤奋的劳动获得收入、创造财富,对其面临的障碍、发展不足等现实问题通过社会政策给予帮助和补偿。
发挥第三次分配的调节作用
第三次分配涵盖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是基于一定的价值理念通过民间(个人、组织)自愿参与(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而进行的分配。如果说改革初次分配制度切实提升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完善再分配制度使共享发展理念落到实处等是政府—市场机制,那么,发挥第三次分配的调节作用则是社会—道德机制,当然同时也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法规对其加以规范、引导和监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党中央明确将第三次分配作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为新时代加快发展中国特色的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方向性引领。
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绝对贫困消除以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消除相对贫困、实现乡村振兴,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当前,区域、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仍客观存在;老、弱、病、残、孤、灾等困难群体规模还比较大;教育、医疗、住房、环保等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受到财政资金有限的制约;等等。广泛开展慈善事业、志愿服务关爱行动,不仅对救助困难群体、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具有直接意义,而且有助于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乐善好施的传统。孔子提出了“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大同社会”理想,孟子提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汉代出现的“常平仓”、宋代出现的“义仓”等慈善义举更是经久不衰,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初。改革开放以来,先富地区、富裕群体等的慈善义举更是不胜枚举。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发展公益慈善事业,需要在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上探索创新。例如,加强对公益慈善事业的顶层设计,注重培育慈善文化,强化民间公益慈善意识,完善落实激励措施,加强对公益慈善资源的监管,充分发挥慈善资源在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扶弱、济困、托幼、救灾及社会公益方面的调剂、补充作用,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更好满足群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