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94年全面接入互联网以来,网络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行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达600多件,初步形成了覆盖网络安全、网络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电信行业管理、网络资源管理、电子商务、网络消费者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电子证据、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领域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的网络立法仍存在明显不足,特别是立法层次低,欠缺上位法和体系化设计,导致政出多门、立法分散、执法脱节等问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应当加快网络立法进程,重点推进以下六个领域的立法:
第一,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法》,维护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管理、网络主体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应确立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在网络物理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基本制度。考虑到我国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网络安全法》应尽快出台,不必求全责备,面面俱到。在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同时,应抓紧研究制定网络安全配套法规和规章,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
第二,出台《电子商务法》,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非常滞后,缺乏有关电子商务的总体性、原则性规范,缺乏有关电子商务交易整个流程的实质性规范,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有效打击网络交易欺诈行为。因此应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为电子商务发展、电子交易安全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制定《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法》,规范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网络信息服务形态日新月异,网上不良有害信息也时常泛滥成灾。应在总结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立法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法》,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体制和机制,明确各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对非法和不良信息的威慑力;建立多方参与机制,实现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的共同治理,促进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互联网使得个人信息能够永久留存并能够海量聚集。当前互联网企业对个人信息的“掠夺”和滥用不仅侵犯了个人信息权,亦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威胁,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存储和利用等环节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个人信息权,维护公民网络隐私利益。
第五,研究制定《电子政务法》,促进电子政务发展和政务数据开发利用。电子政务能够大大提高国家治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我国尚未建立有关电子政务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严重阻碍了电子政务的发展和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出台《电子政务法》,确立政务信息化、自动化和无纸化的基本要求,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共享、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有利于推动和保障电子政务的开展,促进政务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适时出台统一的信息通信法,促进网络融合。推进三网融合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传统的电信和广电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实际上形成了相互进入、互联互通的壁垒。现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障条例》和《电信条例》等已经严重滞后,再分别制定《电信法》和《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不能适应广电业和电信业融合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信息通信法,促进网络融合和网络资源有效配置,加快网络统一市场的形成。
(作者谢永江 系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