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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论坛】全面理解地区经济增长目标的合理性

  作者:贺俊(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导)  

  随着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增长阶段转换,GDP不再是评价地区发展水平的主导性指标。以往的“唯GDP论”确实对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不过,无论是从宏观经济学基本理论看,还是从理解地区经济增长特征经验看,GDP仍然是衡量一个地区综合经济发展水平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打破“唯GDP论”,不等于否认GDP对分析地区经济发展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根据各地已出台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及两会对外发布的2021年和“十四五”发展目标数据,多数地区将GDP增长目标确定在6%或略高水平。例如,河南、天津、四川、新疆均提出“十四五”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目标为6%左右,湖北、广西将“十四五”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目标确定在6.5%左右。综合分析,多数地区将经济增长目标确定为6%或略高水平具有理论合理性和战略合理性。

  地区经济增长目标的理论合理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经济增速目标是否与该地区的潜在增长率水平基本吻合。综合国内外相关机构测算,“十四五”时期我国年均潜在经济增长率处于5%到6%区间,6%目标大致处于潜在增长率的上限,也就是说6%基本上反映了多数地区在其资本和劳动得到充分利用时的经济增长状态,如果考虑到未来技术进步和教育水平提高条件下我国资本质量(资本内含的技术水平)和劳动质量(人力资本)的加速提升,以及数字化、智能化驱动的技术进步,即便不考虑体制改革释放的巨大制度红利,经济增长率达6%及略高水平也是基本合理的。

  评价增速目标理论合理性的第二个维度,也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和政策界在讨论GDP增长目标问题时容易忽略的一个因素,即增速目标作为政策工具的合理性。国民经济规划中确定的经济增长目标,本质上是政府协调经济发展的政策工具。或者说,制定地区经济增长目标不是一种“预测”行为,而是政府引导地区经济发展的“策略”行动。既然是具有策略性的政策工具,评价经济增速目标的合理性就不应以该目标是否完全与该地区事后实现的地区经济增速完全一致为唯一标准,而应当系统考虑这种策略性行为对引导地区经济增长产生的实际效果。例如,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政府将经济增长目标确定在略高水平,有利于引导企业家和消费者形成更积极的投资和消费预期,从而激发资本、劳动、技术和制度各类要素活力,也就是说经济增速目标应当具有反周期调节微观主体预期的作用。事实上,在我国由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换挡时期,实现国家和地区经济稳定发展,恰恰需要这样的策略性安排。

  从战略合理性角度看,多数省份将经济增速目标确定在略高于潜在增长率水平,符合我国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总体要求。一方面,将增速目标锁定在潜在增长率中高速水平,杜绝了冒进、以累积地方经济发展风险为代价的“寅吃卯粮”式发展,有利于各级政府将工作政策重心放在深化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小微企业和提升技术能力等“慢功夫”方面,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由投资驱动和规模导向朝创新驱动和效率导向转变。

  从各地公布的“十四五”经济增速目标看,各地从国家战略定位出发因地制宜地,而不是一刀切式地制定增速目标的特征明显。例如,北京将“十四五”地区生产总值预期年均增速确定为5%左右,充分体现了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强化国家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定位的战略决心。海南提出“十四五”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以上的目标,也与国家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快建设成为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的战略要求完全一致。各地在总体上围绕中高速潜在增长率确定经济增速目标的同时,又根据各地战略定位和发展条件制定差异化增长目标,充分体现了各地实现发展方式转变、落实国家战略要求的决心和抱负。

  此外,保持略高于潜在增长率的目标水平,有利于更充分地释放中国经济增长活力和潜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发展仍然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2019年我国人均GDP仅为1.03万美元,在全球203个国家和地区中位列第81位。只有各地区更加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和体制改革,才能在国际形势不确定性加大的环境下保持我国经济发展基本稳定,才能为受过更好教育的劳动者和低收入劳动者提供足够就业机会,才能为新产业发展和新消费形成打开空间,才能为强化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对国际经济复苏的牵引作用创造条件,从而推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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