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一德(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二级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的发展目标,要求“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此后中央政治局的第一次集体学习,主题就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战略高度和新发展新要求出发,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五组关系中的核心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任务,我们必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开题、破局,全面提升我国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蓄势待发,但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受到阻断,我国科技发展的外部形势更加复杂;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才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创新成为决定中国发展前途命运、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变量。因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定着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必须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基本论断。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投资、促进成果转化运用的根本性制度。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这不仅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创新发展事业相伴而生,并将始终同步前行。知识产权在中国最早可追溯至清末维新人士的国情改造和变法图强,但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后我国融入全球化的现实。在此之前技术尚未成为广泛可交易的产品,知识之上赋予“产权”观念并未深入人心,邓小平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马克思主义论点,吹响了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号角,也掀开了中国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新的历史一页。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以举世罕见的速度和效率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组织体制的现代化变革,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国家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由一无所有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大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出台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等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增强。
伴随着建设“科技强国”战略目标的提出,我国必然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但在顶层设计中应当明确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激励创新,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然要与国内创新发展阶段水平相适应、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在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博弈与制定中,中国必然不会盲目屈从“高标准”,而是将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关键要推动保护工作法治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在立法层面,我国已基本建立起门类齐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系列立法标准、强度在国际上都属于国际上的较高水平。在法律实施层面,一体化、专业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得以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充分整合,行政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已基本形成。未来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以及与公安、海关的协作机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易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定期开展专项查处行动,建立起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