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在新时代解决新问题、新挑战的需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第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治理体系是一系列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有机统一,治理能力包括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等。
那么,全面依法治国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居于什么地位呢?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国治理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又是我国治理体系中其他制度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进一步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又是其他制度得以规范化、稳定化的重要途径;依法治理能力既是国家治理能力中最有权威性的一种,又是其他治理能力的有力保障。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应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由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变为重在实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时代性要求。2011年之前,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要求主要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管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能够“有法可依”。
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如果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那“十个有十个要栽大跟头”。
可见,随着大规模立法任务的完成,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需求由“有法可依”转变为期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把党的法规纳入法治体系,意在强调用从严治党促进依法治国。把党纪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就能保证公权力主要掌握在奉公守法的党员干部、公务员手中,保证国家各项重要工作不犯全局性、颠覆性、长期性、无可弥补的错误。
这正验证了一条早已揭示的道理: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第三,全面依法治国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需要。
过去,我们提出依法治国,更多是着眼于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今天,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过去由个别或少数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许多国际规则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可以说,一场争夺国际立法权、国际执法权、国际司法权的斗争已经汹涌而来。
对于正在走近世界舞台中心的中国而言,如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如何维护世界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如何维护中国人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啻是一个严峻而重大的挑战。
为此,我们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显而易见,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领域、新战场、新考验。
总之,成绩是前进的动力,问题是前进的方向,历史总是在解决一个又一个矛盾中螺旋式发展的。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我们一定能够开辟一条不同于传统西方的道路,为人类社会的法治化、现代化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郝铁川,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