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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整版探讨:法治建设如何拓展我国发展新机遇

 

       编者的话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面对复杂形势和艰巨任务,我们要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外商投资法、民法典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权益,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对培育和壮大新动能、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期观察版的几篇文章,围绕法治建设如何拓展我国发展新机遇、巩固我国发展好势头、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等话题进行探讨。


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人民观察)

       核心阅读

       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受法律平等保护,这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了重要制度前提。

       民法典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要素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民法典积极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着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发展环境,使市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当前,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前景向好,同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实现高质量发展还有许多短板弱项。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编纂民法典,是补齐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度短板的重大举措。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提供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法律规则。民法典所确立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效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制度根基必将更加坚实,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景必将更加广阔。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良好运行以良法善治为基础。民法典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面,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在财产权、合同等方面进行制度优化,使民事活动更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市场主体平等是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只有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自由交易,产生有效的价格信号,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民法典明确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受法律平等保护,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了重要制度前提。此外,民法典还丰富了我国民事主体的类型。民法典创设非法人组织作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民事主体,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资格。民法典完善法人制度,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类型。其中,营利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一分类强调了企业等营利法人的营利属性,拓展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范围,有助于推动各行各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释放经济发展潜力。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的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就会产生谋求发展的不竭动力。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并赋予民事主体更多种类的财产权,丰富了市场交易的客体,有利于繁荣市场经济。民法典确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等。其中,物权是一种较为普遍和常见的财产权。民法典物权编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详尽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行使方式和保护手段,通过登记等物权公示制度降低包括信息搜寻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民法典将用益物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这样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对稳定权利人预期、促进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民法典还充分反映知识经济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更加广泛,涵盖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拓展了知识产权保护深度,大大激励了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动。

       促进生产要素有效配置

       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良好的规则能够促使生产要素得到平等使用、优化配置。民法典对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催化剂”作用,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数据资源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一起融入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对提高社会生产力具有重要价值。今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围,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为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民法典把因技术创新而出现的新生产要素及时纳入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首次以法典的形式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客体加以规定,确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产权受法律保护。这为促进数据要素交易、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奠定了规则基础。

       在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方面,民法典也有诸多创新之处。比如,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民法典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为培育和建设土地经营权市场,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绿色化生产创造制度条件。为扩大担保物权的类型和担保物的范围,民法典通过列举加兜底的形式对抵押财产的范围进行规定,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用作抵押。这些规定使更多生产要素能够设立抵押权,进一步拓宽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对活跃市场活动、激励市场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生产要素充分利用,民法典还完善了市场交易制度,创立了一些新的交易机制。比如,民法典合同编在完善合同法典型合同规则设计和风险安排的基础上,新增几类典型合同,如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为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提供更加清晰的交易规则。民法典扩充了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的传统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包括新的数字化缔约方式,为交易正常进行提供更大便利。民法典还包容交易习惯,允许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交易习惯。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行业自治和行业交易习惯发展,促进要素配置过程更加符合行业特征和特定市场的特殊需求,从而推动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稳定的秩序。良好市场经济秩序能够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发展环境,使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稳定市场经济秩序,既需要保护市场主体的民事权益,也需要促进合同履行、保障交易安全。对此,民法典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面保护合法民事权益。民法典对民事权益予以全方位保护。这种全方位不仅体现在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一般民事权利的充分保障上,还体现在对一些特定侵权行为责任的详尽规定上。例如,规定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网络时代的侵权行为作出针对性回应。为保护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向创新聚集,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对民事权益的全面保护,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对自身权益保障的信心,让市场主体能够安心投资经营,为经济发展积蓄力量。

       激励诚信守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企业家的重要素质,也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价值取向。只有合同普遍如约履行,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民法典合同编进一步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对给付不能、给付迟延、部分给付等违约形态进行整合,还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时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促进合法有效的合同得到履行。这有助于培育和弘扬市场主体“有约必守、违约必究”的契约精神,强化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规则意识,推动形成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全社会弘扬诚信观念。

       保护交易安全。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由此确立交易自由、经营自由等诸多确保市场经济得以开展的条件。同时,民法典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对民事主体的交易自由加以适当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滥用交易自由,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民法典设立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促进市场交易提供了便利。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19种典型合同,提供了详实、可靠、安全的交易规则。在当事人就相关交易条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以适用这些合理配置双方权利义务、有效规避常见交易风险的规则,既节省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又能活跃市场交易。

       (作者:赵旭东,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拓展制度型开放新机遇(思想纵横)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商品和要素在世界范围自由流动,全球价值链分工深刻调整。长期以来,协调国际经贸关系的区域和多边规则,主要针对的是商品和要素流动。面对科技加速进步、全球价值链分工深入调整,一些传统国际规则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亟待进行变革。当前,国际经贸规则更加注重促进制度型开放,即通过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促进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这一变化使新兴市场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最近一段时间,国际上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个别国家为一己之私破坏全球公认的贸易理念和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严重危害。中国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坚决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促进全球经济向着有利于人类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涉外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目前,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百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万亿美元,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稳居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和涉外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推进制度型开放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这一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律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工作的实践经验,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投资环境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体现了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为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

       以外商投资法为代表的涉外法律法规,把握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变化、适用条件和制度创新,注重与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体现制度的包容性。比如,在外资准入上,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负面清单以外的内外资待遇平等要求。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为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更加精准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规则依据和制度保障。

       制度型开放以体系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国内规则制度为依托,与先进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有效衔接,服务于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能够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近年来,我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规则、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促进规则对接,为我们把握新一轮经济全球化机遇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涉外法治建设必将进一步助推我国制度型开放,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更好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

       当前,我国正在多地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建设,主动适应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紧扣制度创新,在扩大开放上迈出新步伐。要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的先行先试作用,在规则对接、规则创新、规则开放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我国已成为吸引国际商品和要素资源的巨大引力场。积极推进制度型开放,充分释放制度红利和竞争优势,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涉外法治建设走深走实,将进一步夯实我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制度基础。

       (作者:杨松,为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


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

以法治手段优化营商环境(适势求是)

  营商环境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市场活力的释放。当前,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深刻复杂变化,亟须以更大力度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创新创造的活力充分迸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推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更强、动力更足,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孕育机遇、提供保障。

  全面保护产权增强信心。产权内容完备、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是市场主体持续参与竞争、积极创新创造的重要基础。民法典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从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民法典的通过和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让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使包含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财产权益体系更加科学完备、权能更加细化优化。同时,物权请求权、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权利救济方式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产权激励更加有效。市场主体的各类财产权益得到法律更为全面确认和充分保护,创新创造的内在动能更加强劲。

  完善市场机制保障公平。公平是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竞争、充分发挥活力、实现优胜劣汰的基本条件。公平意味着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近年来,各种市场准入壁垒逐渐破除,通信、能源等重点行业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步完善。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在法治建设上强调促进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特别是随着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对企业的不合理限制日益减少,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的格局日益成熟,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信心更为坚定。

  开放市场体系激发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求各类生产要素都尽可能进入市场、充分流动,最大限度发挥效益。当前,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重点,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正在加快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更加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已经确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深入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融资在制度上成为可能;土地、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采矿权流转以及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日益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落地,面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逐步加强。为回应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的发展趋势,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等写入民法典,数据与个人信息的界限进一步厘清,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水平大大提升,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拓宽了渠道。各类生产要素更为全面、深入地实现市场化配置,为各种新产业新业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提升服务水平优化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举措。随着政府职能加快转变,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如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等得到明显改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持续精简,各类审批、登记、备案时限大大压缩。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等促进了投资和交易便利化,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让市场主体更加安心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加强,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市场监管体制得以理顺,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放管服”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应进一步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更好以法治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持续释放市场创新活力。

  (作者:尹飞,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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