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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会长)

  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意义做了精辟、全面、深刻的阐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的法律。第二,在民事领域的立法中,民法典处于基础性、统帅性的地位。第三,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民法典是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

  (一)民法典的基础性功能优势

  第一,找法方便。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法官处理民商事纠纷,主要应从民法典寻找裁判依据。评价某个法律工作者处理民事案件能力的标准,很大程度上就要看其对于民法典的理解和运用的能力。民法典的问世能够极大提升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也将极大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能力。第二,修法透明。今后法典任何修改都将在法典里非常清晰、明确、公开地展示出来,极大方便执法和司法。第三,规则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裁判依据不同。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单行法,立法者强调的重点、观察的角度是不一样的。民法典的颁布将统一所有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则。

  (二)我国民法典的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将民法典的特色概括为三个: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中国特色强调民法典要立足于中国实际,要回答中国之问;实践特色是要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解决当代中国的实践问题;时代特色是要回应21世纪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第一,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这三个特色,强调民法典就是要追求这三个特色。第二,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程序编纂民法典,保障了这三个特色的实现。第三,民法典共1260条,分为7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是围绕着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的中心构建起来的严谨的逻辑体系。民法典体系上有三大重要创新,表现在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些重大创新,也体现了这三个特色。

  我国民法典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具体体现

  (一)民法典充分反映了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

  民法典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物权编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宣示整个物权编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着力于促进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

  (二)民法典有效地协调了改革和立法的关系

  物权编为适应农村三权分置的改革需要,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例如,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使土地经营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

  (三)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第一条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之一规定下来。民法典吸取了5000年中华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整个民法典里都得到了全面的彰显和体现。民法典重视家庭和睦、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就是敬老爱幼、重视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民法典倡导互助互爱、守望相助,强化诚实守信,这就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四)民法典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弘扬了人文关怀价值

  第一,民法典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保护人格权的要求,强化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体现了宪法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第二,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要求,目的也在于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三,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为实现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要求,民法典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关强制缔约、格式条款的规则,均是在考虑相关主体缔约能力不足的基础上,通过强制性规定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

  民法典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强化对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一)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强化对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为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第一,人格权编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人格权体系。第二,强化了对生命、健康、身体的保护,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列为各项人格权之首加以规定,并且在相关条款里宣示这三项权利是人格权编里最重要的权利,应受到优先保护。第三,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第四,规定了禁令、删除、更正等制度,强化损害预防。例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禁令制度,即如若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在网上发布的言论将会侵害他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及时制止的话,将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则可以向法院请求颁发禁令,予以删除、屏蔽消息,断开链接,这也是实现依法治网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手段。

  (二)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

  第一,确定平等保护原则。物权编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全面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对于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一律实行平等保护。

  第二,保护业主权利。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保护人民群众对自有房产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专有部分的权利、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合同编新增物业服务合同制度,强化对业主权利的保护。

  第三,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第四,回应风险社会的时代需要,强化预防和救济的双重功能。在风险社会,法律最需要解决如何对不幸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和必要的保障。侵权责任编采取了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方法救济受害人,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精神。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在原来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基础上作了重大完善:首先,禁止任何人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任何人违反义务都要承担责任;其次,明确规定发生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以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再者,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要承担责任;最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承担补偿责任,不让无辜的受害人自己全部承担损失,这就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

  民法典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信息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

  美国学者弗罗姆格总结了几十种高科技发明,这些高科技大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威胁,他用了一个词“零隐权”(zero privacy),提出21世纪的法律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是如何强化对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全面回应了这个时代之问,专门设置人格权编,系统地、全面地作出了规定。

  (一)强化对隐私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是第一次把私人生活安宁引入到法律里面,第一次规定私密空间功能。民法典不仅仅把私生活安宁作为隐私权规定下来,而且在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从反面详细列举了各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行为,对侵害隐私的各种行为严格加以禁止。这些规定是对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有力保障。

  (二)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作了全面的规定。

  第一,信息化社会中的垃圾短信、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信息倒卖等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因此,民法典详细规定和完善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

  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扩大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即其不仅包括身份识别,而且包括行动识别,如行踪信息。且采取具体列举和兜底规定相结合,保持了个人信息范围的开放性。

  另一方面,民法典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在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人方面,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已知悉的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除此之外,民法典还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民法总则所列举的七种行为统一用“处理”这一表述来概括,更加科学、准确。

  第二,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能够作为财产来保护。借助数字技术,各种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大量产生,数据保护十分重要。数据本身也是一项财产,如果数据具有独创性的话,还可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使没有独创性,数据包括各种权利也要受到财产权的保护。

  第三,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严令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侵害肖像权。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日益发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起因为“AI换脸”对他人人格权造成侵害的案例,因此人格权编专门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四,承认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要加以保护。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声音的利益也越来越重要。声音作为一种新型人格利益,应该引起法律的重视,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专门规定了参照使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擅自采集他人声音、伪造篡改、非法录音、非法模仿他人声音等,都可能构成侵权。

  第五,确立了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研究的底线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确认了“一个应当、三个不得”规则。人体基因是个人的重要敏感信息,也是个人的核心隐私。基因库关系到整个民族和国家的利益,关系到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所以法律要设置一个底线规则,即凡是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未来针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研究的特别法出台时,要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作为上位法依据。

  民法典回应了资源环境恶化带来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的时代问题

  21世纪面临严重生态危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受到严峻挑战。保护生态环境是民法典必须要回应的中国之问、时代之问。

  第一,规定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九条确认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第二,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增加了生态破坏的责任。原来的侵权责任法只是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其主要保护的是私益,所以被侵权人必须是具体的人。民法典保护的范围已经不限于私益,而扩张到了公共利益,同时也相应增加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第三,侵权责任编增加故意违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长期以来,环境污染问题一直存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因此对故意违规造成污染破坏生态必须施加惩罚性赔偿措施,这样才能起到遏制、制止的效果。第四,增加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专门增加规定在破坏生态的情况下,破坏者应当承担恢复生态的修复责任。修复责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己修复,另一种是委托他人修复,委托他人修复所需的费用要由侵权人承担。未来委托他人修复或将成为一种较常见的修复方式。

  民法典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有效回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民法典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合同编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则。为适应网购需求,合同编新增规定网购规则,为世界范围内解决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则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再度提升,升至第31位。营商环境报告中,担保是一项重要的指标。世界银行认为担保程序越简便、担保越方便、法律规则越能鼓励担保人提供担保,越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为进一步适应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完善担保规则,建立更为完整统一的担保权利体系,民法典新增多项规定,统一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长期以来,我们误认为登记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权限,不同的部门管理不同的事务,承担不同的登记事务义务,从而造成登记信息分散及信息孤岛等问题。民法典删除了原有的登记机关,意在推动动产和权利的统一登记,推动营商环境的改善。

  民法典强调要维护金融安全秩序。近几年出现了一些非法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行为,借款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秩序。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我们必须准确理解、把握好民法典,把严格遵循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衡量我们是不是做到了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只有全面实施好、落实好民法典,我们才能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于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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