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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

  正确应对和有效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是检验一个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试金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站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对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作出了顶层设计,有利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健全社会矛盾源头预防机制,最大限度防范社会矛盾激化。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是防患于未然、治病于未病。许多社会矛盾是可以从源头上加以防范化解的。要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健全社会公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使公共决策尽可能吸纳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防止因决策不合理而埋下矛盾隐患。要健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机制,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柔性方法手段,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防范消解执法冲突。要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因损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社会矛盾。

  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最大限度将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枫桥经验”的精髓,就在于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坚持以城乡社区为矛盾化解的第一线,科学合理划分网格范围,加强社区警务站、社区工作者、专职网格员、志愿者队伍建设,把社会治理触角延伸到每个楼栋、每户家庭,把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以乡镇街道为矛盾化解的主阵地,整合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治理力量,更好履行服务群众、定分止争、维护稳定等职责任务。坚持以县市区旗为普通矛盾化解的终点站,建立健全社会治理联动中心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整合公安、司法、信访、行政复议等力量,确保县域矛盾不上行。坚持以城市为平安建设“前线指挥部”,扎实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完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将重大社会矛盾风险防控在市域。

  健全社会自治自律机制,实现社会矛盾由社会力量化解。社会自治自律就是社会主体自主解决身边矛盾问题的过程,能够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解决,因而是一种最简约、最快捷的治理机制。更加注重企事业单位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维护职工权益机制,防止单位内部问题转化为社会矛盾。加快健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积极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承担起志愿服务、救助帮扶、化解矛盾、预防违法犯罪等公益职能,让千千万万社会组织的微治理汇聚成善治大能量。加快推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机制引入社会治理领域,以众智解众忧、以众力破众困,实现众人之事众人解决。

  健全依法防范化解矛盾机制,推动形成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治理格局。实践证明,法治是定分止争最可靠、最有效的机制。只有依法化解矛盾,才能经得起历史检验,不留后遗症。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化解社会矛盾,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辨明对错,形成遇事找法、办事循法的行为习惯。发挥好典型个案的引领示范作用,立“明规则”、破“潜规则”,用法治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发挥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的作用,推动社会矛盾多发高发地区、部门、单位补短板、堵漏洞,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健全多元化社会治理法律规则体系,织密织牢法律规则之网。防范化解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法律手段,完善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其中,民法是规范民事活动、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手段。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是民事性质的纠纷,民法典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法律。应坚持民法优位原则,对于能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经济纠纷、社会矛盾,就尽量不使用行政、刑事强制手段。社会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消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手段。应坚持扶弱济困、底线公平的社会政策,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困难群体、高风险群体正当权益的法律保护,让每一个人生活得更有尊严。行政法是政府管理社会的法律手段。应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既防止因乱作为而引发社会矛盾,又防止因不作为而放任社会矛盾。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法律手段。应坚持谦抑、审慎的刑事政策,能用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社会问题,就尽量不使用刑事手段,不作犯罪化处理。

  健全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体系,防止社会矛盾涌向司法机关。应加快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分类分道分流防范化解。这包括,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好发挥其及时就地化解民间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独特功能,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积极推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运用其权威性、公信力,有效解决本领域、本行业纠纷。加强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等仲裁机制建设,更好发挥仲裁的自愿性、简便性、保密性、强制性等优长,让更多民商事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创新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机制,引导行政纠纷主要通过行政渠道解决,推动行政机关在调处民商事纠纷上发挥更大作用。创新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推行领导干部特别是市县领导干部每月下基层大接访制度,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网络化、智能化,更好发挥信访制度在解民忧、护民利、聚民心上的独特功能。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增强诉讼的可及性、便利性、公正性、高效性,夯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健全德政德育治理体系,实现润物细无声的柔性治理。道德是无处不在的因素,德治是教化心灵的力量。健全德政德育治理体系,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解开思想疙瘩、解除心理疾患,是增进社会和谐的治本之举。应健全社会救助救济体系,对生活困苦、经济困难的人员给予经济帮扶和人文关怀,让每一个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对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的人员加强心理疏导和服务,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健全社会、学校、家庭德育体系,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社会成员崇德向善。充分挖掘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元素,发挥乡贤文化、家风家训、礼俗礼仪等传统文化的教化作用,促进家风正、民风纯、社风净。

  健全智慧治理科技支撑体系,提高社会矛盾防范化解的智能化水平。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社会治理智能化提供了可靠的科技基础。应加快推进各类社会治理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运用平安大数据更精准地研判预测社会矛盾的变化趋势,化不知为可知、化后知为先知,做到防患未然、妥处已然。利用国家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之机,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智能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坚决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案事件发生。推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网络平台、社会组织等力量创新完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更多线上线下纠纷都在线上解决,增强纠纷解决的便利性、及时性、高效性。

  (作者黄文艺,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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