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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实施好民法典的关键

  作者:闵辉(上海海洋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必须牢牢把握贯穿其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主线。

  民法典是人民美好生活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以“民”命名、以民为本的法典,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回应了人民的利益和价值诉求,具有鲜明的人民性,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在法律规范体系中,民法典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人民群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指导原理。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虽然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一般并不直接确定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规则。民法典规模宏大、卷帙浩繁,共计7编1260条,举凡主体资格确认、人格尊严保护、财产归属利用、交易安全顺畅、婚姻家庭和谐、遗产继受传承、权利侵害救济等,均由其调整。可以说,民法典全方位地关怀着人的整个生命历程,是名副其实的反映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是民事权益确认法、民事权益行使法、民事权益保障法,是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规则。从静态维度看,民法典各编章节均以规范某类权利为主要内容;从动态维度看,民法典兼具民事权益确认法、民事权益行使法、民事权益保障法多重属性,全面呵护民事主体权益。民法典是民事权益确认法。民法典在确认各类成熟稳定的民事权益的同时,顺应时代发展,将个人信息权、声音权、数据财产权等新型权利纳入其中。民法典是民事权益行使法。民法典设定了行使民事权益的基本规则,确认了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对民事权利行使进行了必要限制,从而妥当平衡了不同主体间的权利冲突。民法典是民事权益保障法。相较德国、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民事立法,民法典将人格权、侵权责任单独成编,突出了人权保护理念、权益救济的重要性;相较于传统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事后权益救济模式,民法典针对不同权益侵害类型,设定了多元化权益救济措施,强化了损害预防功能。

  民法典充分反映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念和人文精神。民法典的制定颁布,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一方面,民法典汲取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和“家文化”的精髓,重视对未成年人、老人等群体的保护,并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基本原则,反映了人们对和谐社会秩序的向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在民法典中得到充分反映,并贯穿民法典始终;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并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设置绿色条款,为世界贡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方案”。这些都使得民法典的价值取向与人民群众的思维方式、规范意识具有高度契合性,反映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念和人文精神,也形成了人们对民法典的认同基础。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并要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首先,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提供立法供给。具体而言,就是要清理、修改或完善不符合民法典精神,不契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出台配套立法,使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周密更全面的保护;根据社会实践的新发展以及随之出现的新问题,对民法典作出必要修改或补充。

  其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将民法典精神实质性贯彻到社会治理和服务之中。一方面,通过社会治理理念、方法创新,贯彻落实民法典。现代社会,伴随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社会治理模式也应适当引入民法精神、民法制度和民法方法,创新行政协议、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社会治理方法,实现社会治理理念由行政机关单向管理向多元社会主体合作的转变,社会治理模式由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力运用向强调通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实现行为调整的转变。另一方面,民事权益的有效实现离不开行政机关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应通过出台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行政机构,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民事权益的有效实现提供良好制度环境、社会环境、物质基础。

  最后,坚持公正司法,使民事权益得到真正落实。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从宏观角度看,司法机关应及时出台或修改完善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契合的司法解释,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避免民事权益保护出现空白或模糊地带。从微观角度看,司法机关应妥当处理“权力—权利”关系、“权利—权利”关系。即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应认同私法理念,依靠法治思维引领决策、调整社会关系,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在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同时,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效率,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个案中感受到民法典的权威。

  人民群众是保障民法典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主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民法典确定了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益、履行民事义务的应然资格,而应然资格走向实然领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一方面,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民法典的贯彻和实施,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成需要市场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平台。为市场经济提供完备、精确的法律规则是民法典的核心任务之一。民法典通过完善民事主体制度,全面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通过强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创设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通过确定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明确交易主体的财产权益以及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作为市场主体的人民群众,只有遵循这些行为规范,才能激发民法典为物质财富创造提供法律保障的功能,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价值,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保障。

  另一方面,加强民法典教育和普及,是强化人民群众认同民法典,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的重要途径。法律规范本质上是权义分配规范,体现了一定的价值诉求和利益分配模式。民法典获得人民群众认同的持久动力,源自人民群众对其价值诉求和利益分配模式的认同,并将之作为引导行动决策的思维准则。法治教育、法治宣传,是实现对民法典认同的关键措施。法治宣传和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从而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为此,应建立长效的、多层次的民法典宣传和教育机制,使人民群众将对民法典的认同贯穿到学习、生活和工作之中;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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