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认为,民法典的生命在于实施,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好民法典提出的五个“加强”,重点从宣传教育、民事立法、民法典执法、司法普法以及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等方面入手,确保民法典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加强民法典的宣传教育要充分认识民法典重大意义。实施好民法典,是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规范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人们“从出生到死亡”的各项制度,保护着人民的合法权利。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国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民法典调整着民商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交易关系,对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要对公权力有所限制,党和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职时不能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民事权利。总的来说,实施好民法典,人民就会更加幸福、经济就会更加繁荣、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要及时修改民事法律、保证民法典的统一性。我国采取的是先制定单行法、后制定民法典的思路,民法典的出台,使原来制定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单行法同时废止。有些规范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要依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及时修正和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利用法律解释来完善民法典体系。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的制定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时代在变化,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变化,这就要求民事立法与时俱进,在新的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
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要保障民法典的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民法典不只是调整民事主体关系的法律,也是行政机关执法的重要尺度,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抓手,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不得侵犯人民的私权利。有权利就有救济,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民法典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水平和效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要完善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规范的精神相一致。加强重点领域民事审判和督导工作,加强民事检察工作。要发挥律所、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要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要通过社区、工作单位、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等多渠道的持续宣传,让大家了解民法典、遵循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形成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人民群众只有掌握民法的基本制度,才能更好地保证自身合法权益。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尤其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将民法典基本知识带进课堂书本,提高青少年的法治意识。
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要构建中国特色民法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民法典的编撰也体现了近些年来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的成果,比如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体现绿色发展理念等。当然,同日新月异的民法实践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还不完全适应。这就要求理论界加快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关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民法理论体系。
(作者: 童志锋系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