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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制”迈向“中国之治”

  “中国之制”迈向“中国之治”,需要进一步激发制度优势、补齐制度短板、强化制度执行。

  激发制度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探索实践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深刻论述了必须坚持和完善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进一步指明了完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切入点、聚焦点和着力点。

  根本制度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根基作用的制度,具有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和全局指导性。它覆盖“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覆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一切方面、所有领域。

  基本制度,指的就是贯彻和体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重大影响的制度。

  重要制度,指的就是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来,关乎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的主体性制度。

  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属于不同位阶的制度范畴,三者紧密联系又环环相扣。低位阶制度是对高位阶制度的鲜明表达与具体阐释。其中,根本制度具有决定性和统领性,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根本制度的基本原则、价值立场。

  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贯彻与执行,需要遵循统筹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的原则。要优化顶层设计,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同时,注重分层对接,即通过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衔接和各领域具体制度的配套,采取“立、改、废”等举措确保非法源性制度与法律的衔接,使制度的顶层设计精准落地。

  只有强化不同位阶制度的协调性,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的关系,注重各项改革协调推进、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做到“中国之治”。

  补齐制度短板

  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13个方面的重要优势。但也应当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新时代,要把制度优势集中统一起来,进一步发挥“优势叠加”的效应,进一步补好制度短板。

  在社会治理领域,要依据新时代主要社会矛盾的变化,增强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满意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虽然我们已经建立了不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但还不够系统和完整。比如,源头上,还没有建立有效防范的制度、严密监管的制度;后果上,还没有建立严厉的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在反腐倡廉制度领域,还存在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规定较为零散以及缺乏充分合力效应等不足。特别是,责任制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责任制内容宽泛化;刚性约束不足,督促指导没有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等。

  在文化建设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导地位还存在弱化、边缘化等现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没有切实融入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文化凝心聚力的长效机制还有待完善和提升。

  强化制度执行

  再好的制度,不认真贯彻执行,必然会走样、变形,成为“软面条”“橡皮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

  强化制度意识,是坚定制度自信的现实要求。制度意识包括“制度权威意识”,即个体发自内心的崇尚、认同、遵守和服从;“制度平等意识”,即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制度执行意识”,即自觉将制度规范无差别地内化为思想意识、外化为行动的表现;“制度优化意识”,即完善的制度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时俱进、不断优化的过程。

  另一方面,不仅要靠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强制力,也要靠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要注重抓协调、抓落实、抓成效、抓巩固,定期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结果运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防止“制度空转”、问责不力等问题,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要构建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把制度执行和监督贯穿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的全过程,确保制度时时生威、处处有效。

  通过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渠道,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促进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加快形成以制度为行为准绳的浓厚氛围,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刘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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