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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亲”、“清”原则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董振华,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讲师、博士 王乐

  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时指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并进一步理顺了这两个字对领导干部、对民营企业家的具体要求,这无疑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新常态指明了方向。

  政商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社会关系体系中最为要害的关系,实质上是政府与市场、权力与资本之间关系的客观表现。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政府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政商关系的科学定位和正确处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商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企业从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个车间,遂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政府对企业的作用表现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型”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效能型”转变,“有形之手”与“一只灵巧的手”并存,既提供有形的制度、政策及其它公共产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企业的生存与健康发展。

  然而,回顾我国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政商关系的发展走过了一条曲折、艰难的道路。我们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政商模式的工作方面,依然任重道远。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提出,其宗旨正是要建立一种集合理化与科学性于一体的政商关系,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使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真正的主体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实现政府正向意义上的有效调节作用,推动政、商之间的良性互动。

  具体而言,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基础是要理顺政商关系的边界。从经济学视角分析,政府是作为社会组织协调机制而发挥作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为社会组织支付费用,并影响社会组织活动范围的一种双向制约关系。政府的本质在于服务,如果失去了这一点,比如说,由政府直接从事社会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市场主体——企业就会失去其社会分工中的特有性质,整个社会化生产系统也就成为一个巨型工厂。因此,政商关系的边界必须理顺,这是两者协同运作的基础。

  一方面,政府作为市场的调控主体,是企业制度的供给者、维护者和服务者。因为,在公共物品领域,价格和竞争市场机制不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从而,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政府在政商关系中充当的就是调控主体的角色。真诚交往、积极服务、清白纯洁等“亲”“清”要求,既是对政府这一调控主体的要求,又是为其划定的合理边界。

  另一方面,企业作为市场的运行主体,不仅仅是国民经济的创造者、运行者和经营者,更有其自身的愿望和要求,不可避免地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和立法机关的立法,即:为企业的自身利益而影响社会的政治进程。因此,作为政商关系中的运行主体的企业,主动沟通、热情发展、遵纪守法等“亲”“清”要求,同样,既是对企业这一运行主体的要求,又是为其划定的合理边界。

  政商关系的内在关联性决定了只有运行主体与调控主体的有效协同,才能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才能弥补政府与市场潜在的缺陷。因此,理顺政商关系的边界,实现政府复归到市场调控主体的位置,企业复归到市场运行主体的位置的“两个复归”,是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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