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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治党,党规严于国法

     长期以来,我们党注重思想建设,强调对党员干部的道德要求,注重个人的觉悟和自律。相较而言,对党员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的制度性规范有所不足。特别是,一些党内规范更多是倡导性、禁止性的,缺乏约束性、制裁性的规范。而权力一旦失去有形约束和制约,就会有产生腐败的危险

  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责任的公民,当党员握紧拳头向党旗庄严宣誓时,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放弃的要更多,责任和担当要更大

  党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了纪律,就应当按照党内法规予以相应纪律处分。但有些违纪违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进行了党内纪律处分,就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更不能用党内纪律处分代替法律责任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以及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

  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和建设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之一;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六中全会又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对党内法规的学习和贯彻,是推进党的建设、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要求,也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具体任务。当前,加强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关键的一条在于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远离违纪红线,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

  党内法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可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两个基本内涵:一个是形成国家法体系,另一个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充分体现了党内法规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

 对党员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以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一方面,把执政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这都需要依法从严治党、规范治党,把一些基本的党内规范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适应、相配套的党内规范,并作为自我管理、提升执政能力的依据和准则。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依法执政,而依法执政不仅要求执政党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权力运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同时,也要求执政党依规治党,通过党内法规来规范自身的活动和行为。长期以来,我们党注重思想建设,强调对党员干部的道德要求,注重个人的觉悟和自律。相较而言,对党员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的制度性规范有所不足。

  特别是,一些党内规范更多是倡导性、禁止性的,缺乏约束性、制裁性的规范。而权力一旦失去有形约束和制约,就会有产生腐败的危险。为此,六中全会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出发,明确提出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以保证权力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之内依法行使。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拥有8800多万名党员的政党,自身建设尤其是自身的形象和作风建设至关重要。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党的高级干部违法乱纪、腐败堕落,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党的形象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是党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重要内容。党的形象好坏关系到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从根本上说与党的作风密切联系。作风正才能办实事,办实事才能形象好,形象好才能得人心,得人心才能安天下,才能促成团结奋进干事业良好局面的形成。

  而改进党的作风、维护党的形象,必须在健全制度上下功夫,关键是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使权力运作程序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观念入脑入心。为此,就需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基本要求固定下来,成为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循的规则。一句话,用党内法规严明党的纪律,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

党内处分不能取代法律责任

  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证。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应当处理好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把握好两个关键点。

  一是党规严于国法,但不能高于国法。党规严于国法,主要表现为党内法规对党员的要求比国家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标准更高。党内法规是对党员的要求,是党员基本的行为准则。我们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以更严的党规党纪来要求、约束自身,才能确保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责任的公民,当党员握紧拳头向党旗庄严宣誓时,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放弃的要更多,责任和担当要更大。因此,自觉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是每一个党员的自愿选择,也是对党和公众的庄严承诺。

  肯定党规严于国法,并不等于党规就高于国法。党对国家的领导,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不能代替甚至取代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和具体事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党组织和党员自然也不能例外。而且,按照党章的规定,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党员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是党规先于国法,但不能代替国法。一般认为,党内法规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要求,更多的是纪律方面的要求。党内法规对党的纪律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党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了纪律,就应当按照党内法规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和制裁。但需要看到的是,有些违纪违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进行了党内纪律处分,就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更不能用党内纪律处分代替甚至取代法律责任。

  总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殷啸虎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法治中国及其上海实践”智库创新团队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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