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专论】
作者:于志刚(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有关互联网治理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指明了互联网治理的努力方向。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7月16日在巴西国会的演讲、2014年11月19日向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致贺词、2015年9月22日接受《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和2015年12月16日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连续四次集中强调了中国对于当前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基本立场和核心思想——网络主权观。网络主权观不仅是中国基于全球互联网现有格局的网络治理政策方针,更是一种创新性的法治理论观点和法治命题。因此,有必要站在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高度,充分认识网络主权观的时代精神、理论意义和法律内涵。
一、网络主权观是依法依规治网的制度原点
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已经全面进入了网络社会。网络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并在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快速编制着新的社会连接方式。在信息化时代,网络不但攸关个体权益,更与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密切相关,成为世界各国社会治理过程中高度关注的事务。网络主权观的提出,着眼于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两个范畴,兼顾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两类需求。
网络主权观确立了网络国内法治观的权力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网络时代,互联网治理体系当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基于维护、发展网络的需要对网络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是本国的当然权力和固有责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些论述为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构建适应互联网发展需求的网络法律规范提供了重要依据。可是,一国有何权力对于网络空间建章立制、确立规矩?答案就是网络主权观。互联网开辟了人类活动的新空间,也拓展了国家治理的新领域,一国有权对于本国范围内的网络进行管理,这是本国主权的应有之义,也是必须提出和坚持的基本立场。网络主权观,为网络的法治化提供了制度原点、逻辑起点,是一国进行互联网法律治理的基本理论依据;而国家对于网络的有效法律治理,又是网络主权观的制度注脚和实践强化。
网络主观权确立了网络国际法治观的权力边界。网络空间是人类活动的共同空间,是人类社会的共有财富,同时,网络发展对于国家主权、安全利益等带来的挑战又需要各国人民共同应对。因此,着眼于全球化的时代格局,既要以共享共治、沟通互信、合作共赢的态度参与网络建设和发展,又要尊重各国各自管理互联网的正当权力。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也是现实主权在虚拟空间符合逻辑的映射。因此,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巴西国会演讲时指出:“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主权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在信息领域没有双重标准,各国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虽然网络空间互联互通,互联网可能在技术架构上凌驾于各国的局域网之上,但必须也只能是在法治和主权之下去共治共享。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我们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网络主权观的提出,为网络法治观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它既是传统的国际法传统和习惯在网络空间的坚持,更是世界各国在网络空间中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的制度圆心,实际上是确立了网络国际法治观下各个主权国家的权力边界。
二、网络主权观是政策方案,也是法律主张
绝不应当仅仅将网络主权观视为中国针对互联网治理提出的政策方案,应当认识到网络主权观同时也是中国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核心法律主张,是互联网治理体系建立的基础。因此,应当从主权观念出发,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充分挖掘网络主权的法律内涵,使这一理论尽快体系化、更加科学化。既要重视网络主权的价值理念,更要重视网络主权的制度设计、实践运作。
网络主权观确立了网络法治建设的精神品格、政策底色。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继陆、海、空、天之外的第五空间,一个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并驾齐驱的双层社会已经形成。但是,在网络这个新的空间里,规则还不完备、秩序尚未建立。网络盗窃、信息泄露等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恶意造谣诽谤、肆意传播暴力极端思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歪曲历史、借故炒作严重侵蚀主流舆论环境、造成人们思想混乱,网络攻击、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恐怖主义更是全球公害。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实质在于国家治理能力远远滞后于网络社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接受《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指出:“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但是,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以说,网络主权观,既是一个国家管理网络空间的政策方案,更是一个国家治理网络空间的政策底色和法律主张。因此,2014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强调:“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毫不夸张地说,如果说网络在技术形态上已经是彻底的现代社会,那么在规则构建上则还处于农业社会。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章立制是当务之急。
中国的网络法制建设越严密、越有力,对于网络主权的行使也就越充分。网络法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短板,尚存有大量的领域属于“抛荒地”。在传统法治领域,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是严格执法和致力于法律规则的严密和完善。而在网络法领域,依然大量存在基础法律规范缺失的现象,规则饥渴必然引起治理焦虑。可以预见,网络法必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试验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增长点。因此,必须强化信息时代的立法规划、法学研究,做好顶层制度设计,缓急有序地推进网络法律体系的整体建构,以制度实践呼应理论探索。
三、网络主权观是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中国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用这番话解读当前中国网络法治实践现状恰如其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6年8月3日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亿。这个规模是绝大多数国家无法比拟的,中国治理网络的复杂性以及网络活动的丰富多样性同样也是绝大多数国家难以比肩的。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为中国网络治理提供现成方案,中国只能去尝试探索独立的经验模式和凝练互联网治理的理念,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法治之路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了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这是中国为互联网国际治理提出的中国方案、确立的中国话语、表达的中国立场、作出的中国贡献,而“网络主权”则是这份中国方案的核心和灵魂,是中国为信息时代的国际法准则和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贡献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也必将成为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首要原则。
中国方案承载着中国担当。对于当前的互联网国际治理体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不同国家和地区信息鸿沟不断拉大,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与此相对应,当前在国际互联网治理领域,网络自由论与网络主权论发生着直接的碰撞和较量。网络自由论看似口号响亮,实则是个别西方国家妄图凭借技术优势、信息优势、规则优势,强化自己在国际网络空间的支配地位和主导权,强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鸿沟”,进而将他国网络作为不设防的游乐场,谋求自身对互联网的绝对主导和绝对支配。网络主权论则主张尊重各国对网络空间的管理模式,不谋求对他国网络的支配权和控制,不利用网络干涉他国内政,并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网络主权论有利于构建平等自主的网络空间新秩序,因而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中国在少数西方国家的技术霸权面前敢于亮剑,敢于表明立场,体现了中国的大国责任和担当。
中国方案承载着世界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际社会要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网络主权观的提出,表明中国不会、不愿接受他国强加的不平等、不合理网络治理体系和规则模式,表明中国对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互联网治理机制的积极探索,更表明了中国以建立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为契机推动国际治理体系变革的努力和贡献:“研究制定全球互联网治理规则,使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更加公正合理,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11日 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