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广泛普及,移动互联网更是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二空间”。随着网络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网络的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将网络作为一种新的违法犯罪平台,现实社会中的犯罪行为逐渐向网络渗透。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大幅上升,治理网络犯罪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网络犯罪尤其是新型网络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使得原有的法律难以对其进行有效预防和制裁,特别是网络犯罪的刑法治理已成为重大的理论和实务课题。在此背景下,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多种新的网络犯罪罪名,这对于治理网络犯罪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对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变化,应进一步加强网络犯罪理论研究,完善治理网络犯罪的刑法体系。
当前,我国对网络犯罪的研究逐步深入,但尚未有效建立起关于网络犯罪的刑法基础理论。网络犯罪在主观要件、客观行为要件、共犯表现形式、犯罪停止形态以及犯罪的定量评价等方面,均产生了有异于传统刑法理论的具体形态。以网络共同犯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但在网络犯罪中,共同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形式多样化、联络主体匿名化、联络内容模糊化,很难达到传统刑法对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因而给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造成困难。再如,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由于网络犯罪的社会聚焦效应,对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就不能完全局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在网络上能够引起甚至已经引起了其他人的行为,进而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见,网络犯罪引发的诸多新问题,已经对现行刑法相关理论造成一定冲击。
有效治理网络犯罪有赖于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基于网络犯罪的特点,我们应从整体上设计信息化时代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体系。比如,不同网络犯罪类型具有不同特点,有必要在刑法中设置不同的刑法制裁体系。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犯罪空间的共存和融合,对传统刑事法律体系的冲击非常明显,因此也可以思考网络犯罪刑事制裁的独立体系和独立地位问题。我们应当在全面厘清网络技术因素对刑法影响的基础上,努力构建适用于网络犯罪规制的刑法立法体系,确定刑法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的途径,推进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网络犯罪立法的科学化。
由于网络犯罪具有新特点、不断呈现新趋向,而刑法立法相对滞后,很多现行刑法规范很难直接适用于网络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对现行刑法规范进行司法解释,特别是对常见多发网络犯罪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适应网络犯罪治理需要。当然,在进行司法解释时需要遵循法治基本原则,兼顾现行刑法规范与新增解释规范之间的协调。
通过司法解释治理网络犯罪,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刑法术语的网络化解释。传统刑法罪状表述中设置了一系列刑法术语,如公共场所、公私财物等。这些关键术语对于特定刑法罪名的选择和适用具有决定性意义,可以成为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本依据。当前,应结合网络特点对这些刑法关键术语进行解释,实现相关刑法罪名在网络空间的有效适用。二是具体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网络化解释。在网络空间中,犯罪行为的方式和侵害对象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影响了对犯罪的定量评价,传统定罪量刑标准有时难以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因此,应推动传统刑法罪名体系向网络空间延伸适用,建立反映网络空间特点的定罪量刑标准。
赵秉志(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