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个别城市房价的非理性上涨,导致不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而广州的一起最新案例,更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一男子买房后房价大涨,卖家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买家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
要看到,这则案例从表象来看属于“孤例”,不具备普遍代表性。但其背后却是房价上涨后卖方因心理落差而带来的已经频发或潜在发生的问题。比如,有的卖家看到房价几天暴涨几十万,已经超过了签订的违约金,干脆撕毁合约赔钱了事。也有个别不守规矩的人,连钱也不赔了就玩起了“消失”,中介没办法,买家也错过了“洼地”。
对这些事件,恐怕也不能简单给予道德谴责。
房价的波动是外部因素,可能涨、也可能跌,都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益。正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才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比例与支付条件。契约的本意,就在出现此类风险时,给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条件。所以,片面指责某一方缺乏契约意识并不妥当,只要按期、足额支付违约金便无可厚非。
至于连违约金都不肯支付的人,那就属于另一类问题,需要动用公权力来强行介入。比如,依法起诉或申请裁决,计算一下这个过程中的违约金、诉讼成本来判决,如果还是拒绝支付或者过户,可按程序强制执行。这些救济手段,实践中都不缺乏,只不过不少人觉得成本太高,这个过程中又容易耽误了购房时机,造成新的损失,不如“息事宁人”、转向其他方式罢了。
但不论怎样,都应该凝聚起全社会对于此类案件的共识,就是始终坚持“以法为大”。一方面,需要加紧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于恶意违约、拒绝执行的“老赖”的记录、限制与惩戒。另一方面,房屋买卖双方也要增强法治意识,购房过程中的合同签署与公正、代理等一切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流程、留存好方便查证的资料,做好通过法律手段救济自身权益的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