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真理(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这一论断为当前依法科学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指明了方向。
国奉圭臬,治依良法。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即便是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也绝不允许突破法治底线。“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蕴含着党领导广大人民应对历次重大挑战的实践智慧,疫情防控越到最吃劲的时候,就越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显著优势,以统筹各方力量,兼顾不同利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面对疫情大考,作为关键少数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严格依照党章党规,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贯彻到靠前指挥、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具体行动中,贯彻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疫情防控中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的合理方案里。同时,党章党规已经为评判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这场大考中的表现设定了基本原则: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重大考验面前,更能考察识别干部。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表彰、大胆使用;对作风飘浮、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要严肃问责。”
其次,公共权力机构必须积极合理地行使权力,尽职尽责。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级公共权力机构必须积极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的各项职权,从疫情通告、传播控制、医疗救治、社会管理等各个环节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恪尽职守,守土尽责。任何关于公共卫生权力行使的具体规范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立法目的,而不能成为不作为的借口、推诿责任的理由。面对错综复杂、情况各异的疫情,各地各级公共权力机构必须遵循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方针,深入分析情况,审慎决策,合理行使各项法定职权。为政以民心,点滴见初心,确保每一项措施都能转化为老百姓的口碑,既不允许“乱作为”给民众带来次生伤害的现象出现,更不允许置全国防控大局于不顾,只顾眼前、一地、部门利益的事情发生。
最后,个人或社会组织必须认真履行防疫相关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配合政府采取的有关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义务。当前,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上述义务不只意味着应当遵照政府发布的指令行事,也意味着应当认真而系统地学习权威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的知识手册和行动指引,使自己拥有自我防护、明辨是非、参与治理的能力,还意味着应当以包括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规劝家人佩戴口罩、守望邻里等在内的各种积极行为,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疫情汹汹,个人享有的某些请求救助的权利,由于受到当时当地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限制,在区分轻重、分类施治的安排下,难免出现无法及时满足的情况。是做出类似迁怒于超负荷工作的医护人员的过激行为,还是积极利用各种法律规定有理有据地主张权利,则是对个人法治意识的现实考验。
疫情防控工作已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我们必须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原则,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