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 毅
近日,在新一轮环保督察启动前夕,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确立了环保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固化督察的程序和规范、界定督察的权限和责任。《规定》的出台,充分展现了中央推进环保督察的坚定决心,把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提升到新的水平,将为依法推动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也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第一轮督察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覆盖,并对20个省(区)开展“回头看”。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共推动解决了约15万个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推动解决了一大批“老大难”问题;共向地方移交509个责任追究问题,问责干部4218人。实践证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得好、用得好,能够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压实环保责任,能够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环保合力,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这次从中央层面出台《规定》,正是要把中央环保督察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以施之长远。逐步进入“深水区”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如何蹄疾步稳地开展?根据第一轮督察和“回头看”的数年实践探索,《规定》作出了部署安排。明确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体制,明确中央建立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督察类型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赋予督察组个别谈话、走访问询、笔录取证、责令作出说明等必需的权限;对督察权力予以规范和约束……从“组织机构和人员”到“对象和内容”,从“程序和权限”到“纪律和责任”,均明文规定、有章可循,能够更好地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践。
针对此前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规定》也明确画出了“红线”。例如,针对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等行为,《规定》明确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针对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规定》明确将其列入“回头看”紧盯的重点;针对一些地方在督察过程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一套,《规定》明确指出可以“到被督察对象下属地方、部门或者单位开展下沉督察”。这都说明,《规定》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和现实针对性,能够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
有人担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会不会只是“一阵风”?《规定》明确提出,“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开展督察。可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生态环境保护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寄希望通过一两次督察就一蹴而就,显然并不现实。坚持不懈攻坚克难,才能积小胜为大胜。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制度的形式提炼出来、固定下来,体现着治理智慧。这次出台的《规定》也将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到底、久久为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是需要跨越的一道重要关口。”环境保护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开展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才能走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